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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重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2019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9-01-11
地   區:重慶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統一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經商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等部門同意,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制定了《中國(重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19年1月3日

  中國(重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本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本市注冊,并在“重慶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二條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單獨核算其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并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按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未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征免增值稅、消費稅。屬于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于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免稅事項,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定期將稅務總局清分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傳遞至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對本市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的管理,根據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核對電子商務出口免稅申報相關數據的一致性、及時性,發現電子商務出口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第五條 電子商務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涉稅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本辦法所稱重慶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是指由重慶市政府口岸物流辦負責建設,用于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向海關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系統申報有關單證、獲取有關結果信息,并實現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八條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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