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6]19號頒發日期:2006-02-08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對本文涉及機構名稱變更的地方進行了修改。)
渝地稅發[2006]19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價折算比例
考慮到我市地下設施建造成本相對較高、使用相對受到限制的特殊性,從鼓勵使用和支持的角度,我市確定自用地下建筑應稅房產原值為: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計算,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計算。
二、全市稅務機關要迅速開展清理檢查,準確掌握轄區內用于生產經營的地下建筑情況,更新地方五稅稅源管理系統有關信息,及時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地下建筑納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反映。
200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