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渝財綜〔2017〕112號頒發日期:2017-12-29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市統計局:
你局《關于申請取消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的函》(渝統函〔2017〕79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和《國家統計局關于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失效的決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8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取消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取消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二、涉及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的清欠收入,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繳入市級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