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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實施細則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17-11-01
地   區:重慶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盤活我市財政存量資金,規范國庫現金管理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183號)和《關于全面開展省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通知》(財庫〔2017〕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重慶市市級國庫現金管理業務。

  本細則所稱市級國庫現金,是指重慶市人民政府存放在市級國庫的財政資金。

  本細則所稱市級國庫現金管理,是指在確保國庫現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運用金融工具有效運作市級庫款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級國庫現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的原則。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財政支出支付流動性需求基礎上,實現財政資金保值、增值。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公平、公正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確保資金安全。

  (三)協調性原則。充分考慮國庫現金管理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與貨幣政策操作保持協調性。

  第四條市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工具為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內。

  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將暫時閑置的市級國庫現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提供足額質押并向重慶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支付利息的存款行為。

  第五條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由市財政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重慶營管部)共同開展。

  第六條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在明確相關職責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協調機制,包括例會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進行必要的溝通。

  第七條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國庫現金流量,在對市級庫款進行分析及預測基礎上,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確定國庫現金管理運作規模。在確定的規模范圍內,根據庫款變動情況及實際工作需要,分期進行國庫現金管理操作。

  第二章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八條本細則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異地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的重慶分行,以及本地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總部。

  本細則所稱存款銀行,是指參與市級國庫現金管理招標業務中標后,存放市級國庫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九條商業銀行參與市級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信譽良好;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第十條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國庫現金預測,并根據預測結果商人行重慶營管部制定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分月操作計劃。每月25日前,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將確定的下月操作計劃分別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每次操作前5個工作日,將具體操作信息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執行中有調整的,及時上報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一條市級國庫現金管理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成立市級國庫現金管理招標小組,小組成員由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等部門人員構成。

  每次公開招標前3個工作日,通過市財政局網站、人行重慶營管部網站公告信息,招標完成當日及時公布經招標小組成員一致確認的結果。

  第十二條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當日同期限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為基礎,根據重慶市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協商的浮動水平來確定。

  第十三條為確保市級國庫資金安全,原則上當期確定的存款銀行不少于5家,單家存款銀行參與當期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運作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定期存款總額度的25%。單一存款銀行存放的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般性存款余額的10%,不得超過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額的20%。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和存款銀行應簽訂三方存款協議和約定各方責任,協議內容應符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定期存款質押和資金劃撥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中標后,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供質押品。質押品應為可流通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質押的國債或地方債券面值數額分別為存款金額的105%、115%。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重慶市市級國庫現金管理質押賬戶,用于登記市財政局收到的存款銀行質押品質權信息。人行重慶營管部負責辦理具體質押操作。

  第十七條存款銀行應及時向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報備國庫定期存款相關賬戶信息。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在確認存款銀行足額質押后,向人行重慶營管部出具劃撥資金憑證,人行重慶營管部將資金劃撥至存款銀行。

  第十九條存款銀行收到劃撥資金后,向市財政局開具定期存款憑證。定期存款憑證應當載明存款銀行名稱、賬號、存款金額、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二十條市級國庫現金定期存款存續期內,市財政局負責對存款銀行質押品實施管理,確保足額質押。

  第二十一條存款銀行應于存款到期日足額匯劃存款本息。本金和利息應分別匯劃,不得并筆。本息款項入庫后,人行重慶營管部對質押品進行解押。

  第二十二條存款銀行應按規定在“國庫定期存款”一級負債科目下設置“重慶市市級國庫現金管理”賬戶,用于核算存入、歸還的市級國庫定期存款。

  存款銀行應將增設“國庫定期存款”科目變動情況報人民銀行備案。該科目納入一般存款范圍繳納存款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人行重慶營管部按規定設置“國庫現金管理”資產類科目,核算存款銀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額。該余額納入市級國庫庫存表反映,由人行重慶營管部于每月初第一個工作日向市財政局提供上月度月末日的《國庫金庫重慶分庫庫存日報表》(附件1)。

  第二十四條人行重慶營管部根據市級國庫現金管理資金劃撥情況,于次一工作日向市財政局提供當期《重慶市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資金劃出明細表》《重慶市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本息劃回明細表》(附件2)。

  第二十五條人行重慶營管部分別于月后5個工作日、年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提供《重慶市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報表》及電子信息(附件3表1、表2),并進行對賬。

  第二十六條市級國庫定期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作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繳入市級國庫,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級國庫定期存款屬于市政府財政庫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扣劃、凍結市財政局在存款銀行的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開展國庫現金管理業務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不得將國庫現金管理與銀行貸款掛鉤。

  第二十九條存款銀行必須加強對國庫定期存款資金運用管理,防范資金風險,不得將國庫定期存款資金投向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的領域,不得以國庫定期存款資金賺取高風險收益。

  第四章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財政局會同人行重慶營管部對商業銀行參與市級國庫現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存款銀行違反規定,未及時、足額匯劃市級國庫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質押品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存款銀行出現以下行為,市財政局會同人行重慶營管部視情節輕重,決定暫停以至取消其參與市級國庫現金管理活動。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質押或及時匯劃到期本息違約兩次以上,或涉及金額較大的;

  (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導致財務惡化或引起信用危機的;

  (三)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四)可能危及財政國庫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存款銀行未按規定辦理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業務,造成國庫現金管理風險或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應按季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地方國庫現金管理開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反映。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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