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浙財預執〔2018〕79號頒發日期:2018-12-17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省級各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的計付管理,根據浙江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支付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208號),省財政廳制定了《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明確手續費的內容、標準和計付辦法,根據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支付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是指由省財政廳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或指定的、具體辦理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手續費,是指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規定,根據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業務量,結合省財政廳對代理銀行的年度綜合考核結果,按年度計算并支付給代理銀行的各項費用的總稱。
第四條 手續費按照業務量和服務質量相結合的原則綜合計算。
第五條 手續費按代理銀行辦理國庫集中支付資金量0.07‰、支付業務量3.5元/每筆的標準計算。單筆支付手續費最高限額為200元,即對單筆支付金額在285.71萬元以上的,均按200元標準付費。
國庫集中支付資金量指當年國庫集中(直接、授權)支付資金量、國庫集中支付退庫資金量和國庫集中支付零支付業務單方資金量之和。
業務量筆數以正常支付的支付令號為準。
手續費計算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 代理銀行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上年實際代理的業務量,按照規定的計付標準計算有關費用,書面報送省財政廳。
第七條 省財政廳對各代理銀行上報的手續費材料進行審核,按照規定的計付標準計算確定各代理銀行年度手續費金額。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考核確定的代理銀行代理業務服務質量等級,在按業務量計算的手續費總額基礎上,按照上下15%的浮動比例,核定最終應支付各代理銀行的年度手續費金額。
第九條 代理銀行手續費核定后,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的預算資金支付程序將手續費支付給各代理銀行。
第十條 代理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不得虛報業務量,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標準計算費用,不得另行向預算單位收取國庫集中支付代理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10〕18號)相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