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頒發日期:2018-12-27
地 區:大渡口區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規范統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的規定,經商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和杭州海關等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制訂了《浙江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27日
浙江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不含寧波)范圍內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
第三條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四條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自行登記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為登記出口信息。
第五條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為辦理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手續。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以及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相關信息,結合綜試區實際情況,加強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工作。
第七條綜試區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事項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
第八條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或第三方代理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相關內容、辦理免稅申報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情況抄告有關主管部門,作為企業是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重要參考。
第九條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貨物出口事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的免稅管理系統經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驗收后,綜試區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事項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