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5年第 8 號
頒發日期:2019-06-27
地 區:重慶行 業:出口企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9號),現就我市出口企業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自本企業按規定啟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之日起,出口銷售貨物(包括視同出口銷售貨物,下同)、跨境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時,應統一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生產企業出口銷售貨物時,統一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五聯式)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免抵退稅申報時,其中第三聯作為提供申報憑證之一。外貿企業以及其他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跨境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時,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兩聯式)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出口企業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出口銷售貨物、跨境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其金額欄、稅額欄和價稅合計欄幣種均為人民幣。同時,在備注欄填寫“出口”字樣、離岸價(FOB)等。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使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稅函〔1999〕296號)第一至六條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施行。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