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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渝財規〔2017〕2號
頒發日期:2017-02-13
地   區:重慶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剝離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6〕3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水電氣分離移交實施方案等四個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2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31號)有關要求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堅持企業為主、政府支持,市屬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條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籌集,包含中央財政專項補助、市級一般公共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

第四條補助資金遵循“分項核定、分年預撥、據實清算”的分配原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市經信委、市國土房管局分配到區縣(自治縣),由區縣(自治縣)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編制,資金分配及下達、清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相關部門指導監督區縣(自治縣)做好本地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和協調市屬國有企業落實“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自籌資金,會同市經信委、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審核、匯總、編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任務計劃,以及對分離移交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確定。

第二章補助對象、標準和比例

第六條補助對象為從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渝府辦發〔2016〕254號文件中《重慶市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水電氣分離移交實施方案》和《重慶市國有企業職工住房管理分離移交實施方案》實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市屬國有企業(含中央下放企業)。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無償劃轉重慶保稅港區開發有限公司等4戶企業的批復》(渝府〔2013〕90號)劃轉給兩江新區管委會管理的重慶保稅港區開發有限公司等4戶市級國有獨資企業,納入本辦法補助對象。

第七條補助標準按實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居民戶數分項確定,其中:供水0.58萬元/戶,供電0.92萬元/戶,供氣0.95萬元/戶,物業管理0.75萬元/戶。

第八條補助比例依據補助標準分類確定,政策性破產企業補助比例為100%,其他企業補助比例為50%。

第三章補助資金下達、撥付和清算

第九條市財政局依據市國資委會同市經信委、市國土房管局提供的市屬國有企業分區縣(自治縣)“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任務計劃,并結合資金籌集情況,將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區縣(自治縣)。

第十條市屬國有企業實施水、電、氣分離移交的,在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接收企業簽訂實施協議后;實施住房物業管理分離移交的,在與相關接收主體簽訂協議后,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根據本地實施“三供一業”的實際情況,結合實施協議、企業申請,參考補助標準、比例等因素,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國資監管部門、經濟信息部門、國土房管部門具體確定各項補助金額,采取按進度預撥、完工結算等方式辦理補助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年度終了,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會同國資監管部門、經濟信息部門、國土房管部門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向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經信委、市國土房管局報送年度實施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1、“三供一業”年度實施和計劃完成情況。

2、補助資金撥付情況。

3、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4、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實施情況匯總表、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資金撥付匯總表、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資金撥付明細表。

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任務全部完成后,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會同國資監管部門、經濟信息部門、國土房管部門,在自行組織審核驗收的基礎上,向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經信委、市國土房管局報送完成清算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1、“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完成情況。

2、補助資金下達、撥付、清算情況。

3、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4、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資金清算匯總表、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資金清算明細表。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依據市國資委會同市經信委、市國土房管局對區縣(自治縣)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實際完成情況的審核確定結果,以及補助資金累計下達等因素,按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補助資金的清算。

第四章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補助資金的使用堅持務實、節約、高效、安全的原則,區縣(自治縣)可結合本地“三供一業”實施情況,統籌調劑使用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主動加強與國資監管部門、經濟信息部門、國土房管部門的配合協作,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監管機制。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市經信委、市國土房管局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應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商國資監管部門、經濟信息部門、國土房管部門制定“三供一業”補助資金管理細則,明確資金分配、申領、使用和審核清算等要求。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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