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渝財采購〔2017〕5號 頒發日期:2017-01-17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一、凡依法從“重慶市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參加資格預審、評審、協助處理質疑等工作的。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二、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計算方法及支付標準
(一)勞務報酬按照項目評審時間確定。評審時間是指評審專家按通知要求到達評審地點簽字報到開始至評審結束(即評審報告完成)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時間應扣除。
(二)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
評審時間≤4小時的,勞務報酬按500元計;
4小時<評審時間≤6小時,勞務報酬按600元計;
6小時<評審時間≤8小時,勞務報酬按700元計。
其中:
1、評審時間原則上每人每天不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延期時間段在700元基礎上每增加一小時加1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
2、評審專家已到達評審地點后,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不能開展評審工作,勞務報酬按200元計。
3、評審開始后,經資格審查不足3家即宣布廢標或評審終止,且時間在二小時以內的,勞務報酬按300元計。
4、項目廢止或評審終止后需要評審專家對采購文件進行論證的,勞務報酬參照正常評審標準發放。
5、評審專家參加評審的基本交通費用已經含在評審勞務報酬里面。
三、交通費、住宿費補貼
(一)評審專家居住地在主城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和巴南區)到主城區外評審的;
(二)其他評審專家跨區縣評審的;
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三)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發生的食宿費用由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承擔。食宿標準本著節約原則,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出現下列情況不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一)評審專家不按法律法規規定或不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導致復核或重新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評審工作擅離評審現場;
(三)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
五、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