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頒發日期:2018-06-15
地 區:湖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通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實報實銷的,可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公務用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區分納入改革范圍的不同單位性質,明確相應的扣除標準:
(一)省直黨政機關扣除標準
已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省直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規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湘辦發〔2015〕46號文件確定的實際發放標準執行。
(二)市縣黨政機關扣除標準
各市縣黨政機關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當地公車改革方案確定的公務用車補貼實際發放標準扣除。
(三)其他事業單位扣除標準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按我省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方案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對其單位納入批準范圍的員工按規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實際發放標準執行。
(四)國有企業扣除標準
國有企業(指各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國家出資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對其單位納入批準范圍的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每人每月不超過湘辦發〔2015〕46號文件規定的最高標準據實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