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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津國稅函〔2009〕68號
頒發日期:2018-06-13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1號修改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 進一步提高對白酒消費稅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好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工作,對落實消費稅政策規定、組織稅收收入、規范征納行為和市場秩序、提高消費稅征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白酒消費稅管理工作,促進消費稅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 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白酒企業消費稅日常征收及稅源控管工作,加大征管理度,保證稅收政策的正確執行和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要對本地區白酒生產企業摸清底數,避免發生漏征漏管。對帳證不全的小酒廠核定征收消費稅。

三、 充分利用納稅評估手段,提高消費稅征管數據分析能力和稅收監控能力。針對白酒消費稅征管特點,運用企業生產、財務及稅收指標,通過對企業銷售變動數據、主要原材料投入產出數據等進行綜合分析,考核納稅人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監控企業生產、銷售情況,防止稅款流失。

四、 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自查。各單位對白酒消費稅征收范圍界定、適用稅率等政策執行情況要進行一次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各單位于2009年8月31日前將自查情況形成文字材料,上報市局(路徑:市局FTP://流轉稅處/消費稅/白酒政策執行情況自查)。

五、 根據稅務總局《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除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它符合條件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市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并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未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產品價格發生變化,以及2009年8月1日以后生產銷售的新品牌、新規格白酒,符合《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的,白酒生產企業應于價格變動(產品投放市場)的次月起15日內,填報《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市局,按規定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009年7月31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3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6號)文件精神,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

二、 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欠力度,杜絕新欠發生。

三、 加強納稅評估,有效監控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 為保全稅基,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確保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五、 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領導,加強對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各項工作要求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上報。

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7月17日

附件: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第三條 辦法第二條銷售單位是指,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銷售公司、購銷公司是指,專門購進并銷售白酒生產企業生產的白酒,并與該白酒生產企業存在關聯性質。包銷是指,銷售單位依據協定價格從白酒生產企業購進白酒,同時承擔大部分包裝材料等成本費用,并負責銷售白酒。

第四條 白酒生產企業應將各種白酒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和銷售單位銷售價格,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式樣及要求,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填報。

第五條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式樣及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第七條 除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辦法第二條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第八條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第九條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第十條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白酒生產企業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附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清單,式樣見附件3。

第十二條 白酒生產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1.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

2.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請表

3.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清單

附件1:

白酒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

生產企業名稱: 所屬時間: 單位:元/500毫升(克)

序號 銷售單位名稱 品名 規格 出廠價格 產品成本利潤率 銷售價格

(元) 銷售收入

(萬元) 備注

1 2 3 4 5 6 7 8 9

說明:1.本表由白酒生產企業負責填寫。

2. 本表第3欄“品名”填寫白酒產品標簽標示的產品名稱。

3. 本表第4欄“規格”填寫白酒產品的酒精度。品名、規格相同但價格不同的白酒按兩個規格分別填列。

4. 本表第5欄“出廠價格”為生產企業申報白酒價格所屬月份前12個月的平均白酒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

5. 本表第6欄“產品成本利潤率”為該產品上年度產品成本利潤率。

6. 本表第7欄“銷售價格”為生產企業申報白酒價格所屬月份前12個月銷售單位的白酒平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

7. 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報單位留存,一份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附件2: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請表

生產企業名稱(公章): 填報時間: 單位:元(價格)、萬元(銷售收入)

序號 品名 規格 出廠價格(元) 產品成本利潤率 銷售

價格 出廠價格占銷售價格比例 銷售收入

(萬元) 備注

1 2 3 4 5 6 7=4/6 8 9

經辦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說明:1.本表由白酒生產企業負責填寫。

2. 本表第2欄“品名”填寫白酒產品標簽標示的產品名稱。

3. 本表第3欄“規格”填寫白酒產品的酒精度。品名、規格相同但價格不同的白酒按兩個規格分別填列。

4. 本表第4欄“出廠價格”為生產企業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

5. 本表第5欄“產品成本利潤率”為該產品2008年度產品成本利潤率。

6、 本表第6欄“銷售價格”為銷售單位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

7. 本表第7欄按“出廠價格占銷售價格比例”欄按降序排列。

8. 本表第9欄“銷售收入”為生產企業該規格白酒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銷售收入。

9. 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報單位留存,一份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3: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清單

填報企業名稱: 所屬時間: 單位:元/500毫升(克)

序號 品名 規格 出廠價格 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備注

1 2 3 4 5 6

說明:1.本表由白酒生產企業負責填寫。

2. 本表第2欄“品名”填寫白酒產品標簽標示的產品名稱。

3. 本表第3欄“規格”填寫白酒產品的酒精度。品名、規格相同但價格不同的白酒按兩個規格分別填列。

4. 本表第4欄“出廠價格”為生產企業銷售白酒價格

5. 本表第5欄“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為稅務機關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6. 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報單位留存,一份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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