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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個人所得稅
文      號:2018年第13號
頒發日期:2018-07-09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公務人員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公務通訊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三、對我區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謴V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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