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2018年第13號頒發日期:2018-07-09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公務人員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公務通訊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三、對我區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謴V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