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頒發日期:2018-07-24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和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定期定額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的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于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
二、定額執行期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可跨年度,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臨時性、季節性經營的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按實際生產、經營期確定,可為季(月)、半年。
三、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幅度的申報
定期定額戶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且需繳納稅款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按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申報繳納稅款。
四、分月(季)匯總申報
定期定額戶分月(季)匯總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結束后90日內。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內所有月(季)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分月(季)匯總申報。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內所有月(季)實際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的,應當將該期每月(季)實際發生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進行分月(季)匯總申報。定期定額戶分月(季)匯總申報額超過定額又低于定額20%(含20%)且需要繳納稅款的,按照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分月(季)匯總申報額超過定額20%且需要繳納稅款的,補繳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
五、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定期定額戶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六、稅務機關依職權重新核定定額
稅務機關發現定期定額戶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且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重新核定其定額,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七、簡化稅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戶在納稅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采用自助辦稅終端機或網上稅務局自行繳納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八、典型調查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不低于該行業或區域定期定額戶總戶數的5%。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