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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頒發日期:2018-07-24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和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定期定額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的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于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

二、定額執行期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可跨年度,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臨時性、季節性經營的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按實際生產、經營期確定,可為季(月)、半年。

三、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幅度的申報

定期定額戶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且需繳納稅款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按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申報繳納稅款。

四、分月(季)匯總申報

定期定額戶分月(季)匯總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結束后90日內。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內所有月(季)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分月(季)匯總申報。

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內所有月(季)實際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的,應當將該期每月(季)實際發生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進行分月(季)匯總申報。定期定額戶分月(季)匯總申報額超過定額又低于定額20%(含20%)且需要繳納稅款的,按照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分月(季)匯總申報額超過定額20%且需要繳納稅款的,補繳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

五、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定期定額戶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六、稅務機關依職權重新核定定額

稅務機關發現定期定額戶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超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且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重新核定其定額,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七、簡化稅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戶在納稅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采用自助辦稅終端機或網上稅務局自行繳納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八、典型調查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不低于該行業或區域定期定額戶總戶數的5%。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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