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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頒發日期:2018-08-04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優化納稅服務,促進稅法遵從,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條例》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決定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推行實名辦稅?,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實名辦稅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辦稅人員在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采集、驗證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涉費事項(以下稱涉稅事項)。

通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無需再次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登記證件(登記證件是指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或者稅務登記證副本,下同)等材料。

一、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的人員范圍

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的人員是指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辦稅人員,具體包括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為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領票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辦理涉稅事項的其他人員。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稅務機關分別采集其實名信息。

二、實名辦理的涉稅事項

辦稅人員在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需進行實名信息驗證,未進行實名信息采集的,應先配合稅務機關完成實名信息采集。實名辦理的涉稅事項包括:

(一)納稅人登記信息確認、變更、注銷;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三)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發票領用、已辦理登記固定業戶代開發票;

(四)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

(五)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

(六)查詢納稅人自身非公開涉稅信息;

(七)開通網上辦稅、移動辦稅、自助辦稅等功能、變更密碼及數據信息維護。

三、實名信息采集、驗證的內容

稅務機關采集、驗證的實名信息包括辦稅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信息、移動電話號碼、生物特征信息、稅務代理合同(協議)信息、授權委托書信息。

除人像以外的其他生物特征信息采集遵循自愿原則,辦稅人員在填寫《自愿提供生物特征信息聲明書》(詳見附件1)后,由稅務機關采集。

四、實名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資料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證件原件、登記證件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領票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證件原件、登記證件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2)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證件原件、登記證件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四)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1.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3.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五、實名信息采集的方式

(一)現場采集。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廳現場采集或者使用移動采集設備在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采集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并記錄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二)互聯網采集。辦稅人員登錄移動辦稅平臺,由特定系統采集實名信息,并記錄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稅務機關采集辦稅人員實名信息實行一次采集,全區共享。

六、納稅人涉及稅務登記的實名信息發生變化,應當自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未及時辦理變更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納稅人未及時變更辦稅人員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辦稅人員(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個人聲明、終止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的合同等相關資料,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七、實施步驟

實名辦理的涉稅事項將分步實施。2018年8月1日起,除納稅人注銷登記外,本公告第二條第 (一) 、(二)、(三)項所規定的涉稅事項實施實名辦理。其他事項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適時推進。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其他事項

(一)稅務機關在采集、驗證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并予以配合。

(二)稅務機關在進行實名信息采集、驗證時,發現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不予辦理涉稅事項,并向上級報告或者提交公安等部門處理。

(三)稅務機關對因身體狀況等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的法定代表人,可允許其委托已通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持授權委托書辦理相關實名涉稅事項,并在排除客觀因素影響后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實名信息的采集和驗證。

(四)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稅務機關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實名信息有效,無需再次進行采集,對驗證不通過的實名信息,需重新進行實名采集。

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稄V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自愿提供生物特征信息聲明書

2.授權委托書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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