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吉財建〔2017﹞577號頒發日期:2018-06-26
地 區:吉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城鎮化辦(發改委、經發局),公主嶺市、梅河口市財政局、城鎮化辦(發改局),各縣(市)財政局、城鎮化辦(發改委、局),中、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帶動作用,加快推進我省新型城鎮化 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政發〔2014〕10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提高省級專項資金精準性和有效性的意見》(吉政辦發〔2017〕22號)、《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吉財預〔2016〕156號)等規定,省財政廳會同省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批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 8 月 7 日
附件:
吉林省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新型城鎮化建設,規范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政發〔2014〕10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提高省級專項資金精準性和有效性的意見》(吉政辦發〔2017〕22號)、《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吉財預〔2016〕15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全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型城鎮化建設總體要求,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應遵循統籌使用、突出重點、精準有效、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等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二)會同省發改委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或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辦法。
(三)負責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審核批復專項資金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報省政府審定。
(四)對省發改委提出的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進行審核,根據具體項目實際列支級次編入省本級預算和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預算。
(五)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六)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財政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省發改委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作為專項資金管理的主體和責任人,負責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前期論證和風險評估,并提出專項資金的實施周期和績效目標。
(二)配合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資金使用責任主體,完善管理機制。
(三)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提出年度支持重點,做好各地、各單位申報材料合規性審核和組織評審工作。
(四)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分配建議,提報專項資金支出計劃。
(五)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并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管理。
(六)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調度統計和跟蹤檢查。按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年度目標評價等工作,組織開展項目驗收,按規定向省財政廳提交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做好專項資金管理有關的信息公開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中省直單位及市(州)、縣(市)財政、發改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本單位、本行政區域內的資金申報工作。
(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堅決杜絕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三)對省級采取因素法分配下達的資金,按照省里下達的資金申報指南,制定本地具體資金申請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管理職責、資金申報、審核撥付和績效管理等內容。并根據省里確定的支持范圍和任務清單,結合本地資源和產業優勢,按照輕重緩急,自主確定支持方式和扶持項目。
(四)嚴格執行財政資金支出預算,認真組織本單位、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實施,對財政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和監管負責。
(五)按規定做好項目驗收、績效考核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資金使用部門(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準備申請報告、項目方案、可研報告、績效目標等申報材料,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按程序進行項目申報。
(二)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定期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當地發改和財政部門備案。
(三)根據績效目標認真組織項目推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財務規定,自覺接受各級財政、審計和業務主管等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四)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撰寫績效自評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統籌用于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省級示范城鎮、擴權強鎮、生態城鎮化、特色城鎮等項目建設,主要支持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點鄉鎮農民新型社區、產業園區、現代農業園區基礎設施及配套工程建設項目。
(二)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確定的省級新型城鎮化重大課題研究、省級示范城鎮等重要規劃編制和宣傳推介等項目補助。
(三)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規定的相關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項目:
(一)嚴禁用于補充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等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建設支出等。
(二)除國家規定可提取部分工作經費的個別委托類專項轉移支付外,各市縣、各部門不得在專項資金中違規提取工作經費。
第十條 對確需安排的重大課題研究、發展規劃項目和宣傳推介資金要從嚴控制。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一)省、市(州)、縣(市)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
(二)對省級示范鎮、生態城鎮化試點、擴權強鎮等試點示范采取因素法、競爭性等方式切塊下達。
第十二條 對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塊下達的專項資金,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地城鎮產業特色、產城融合、城鎮承載能力、納入國(省)試點情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向社會購買服務取得的成效等因素,同時參考上一年度績效目標考核結果等,確定專項資金分配額度,切塊下達市(州)、縣(市)。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對省級切塊下達的資金,按照省里確定的年度重點投入方向,及時編制各地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和預算執行方案,上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對采用競爭性分配的專項資金,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級新型城鎮化建設要求,確定重點支持領域和方向,組織地方申報實施方案,通過競爭性評審,擇優選定一定數量的鄉鎮跨年度給予連續支持。
第十四條 對采用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通過發布公告、第三方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序擇優分配,采取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股權投資、直接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對采用專家評審的,省發改委組織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評審項目時,須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書。
第十六條 對采用第三方評審的,項目主管部門作為委托主體,要制定評審方案,明確第三方應具備的資質、選擇程序和評審內容等。
第十七條 對獲得其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重復支持。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八條 省發改委每年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全省經濟發展水平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年度工作重點,最遲每年6月中旬以前發布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明確申報原則、申報范圍、資格條件、申報時間、具體支持方式與比例以及其他具體要求。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競爭性評審申報程序
市(州)、縣(市)發改委(局)會同財政局對照申報指南,明確篩選標準,準備競爭性評審材料,上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
(二)項目法申報程序
1.市(州)、縣(市)發改委(局)會同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市(州)、縣(市)發改委(局)會同財政局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匯總上報。
3.中、省直單位項目直接向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申報。
4.市縣的資金申請報告應以發改部門的文號聯合行文。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報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需在申報時說明已申報其他資金支持情況,并對所說明情況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審核程序:
(一)因素法、競爭性評審審核程序
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通過聘請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對市(州)、縣(市)提報的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形成資金分配意見,并公示結果,按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二)項目法審核程序
省發改委通過聘請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開展項目評審工作,并出具評審意見。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評審意見,形成專項資金分配意見,并公示結果,按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省發改委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計劃抄報省財政廳。
第六章 預算編制和資金下達
第二十三條 對專項資金中省本級支出部分,省財政編入省本級支出預算,能納入部門預算的納入部門預算,不能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的,在省人代會批準省級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對專項資金中省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部分,省財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市縣財政,下達比例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執行數的70%,并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資金。對確需據實結算的特殊項目,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達時間一般不遲于9月30日。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公示制度,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結果等信息全部通過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網站和省政府政務服務網及時向社會公開。財政、發改部門要在資金審批下達前將擬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七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要求,專項資金要嚴格按規定的支出科目、項目執行,加快執行進度,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擅自調整。
第二十七條 因素法、競爭性分配的專項資金,市縣財政部門在接到省下達的資金指標30日內分解下達并報備。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市縣財政部門在接到省下達的資金指標7日內下達到資金使用單位。
第二十九條 對結余資金和連續結轉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市縣財政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或下級財政的,市縣財政要按規定及時交回省財政;已分配到部門或下級財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級財政要按規定及時收回統籌使用。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提報專項資金申請、省發改委提報專項資金安排和分配建議時,應當按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填報“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制定明確、具體,且在一定時限內可實現的績效目標,并細化和量化。
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和資金使用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制度,認真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發改委負責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督查。項目完成后,依照批復的績效目標,總結分析項目目標完成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和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并將專項資金整體績效報告等報省財政廳。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要求,組織開展財政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按照《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規定,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依據項目內容、開支范圍和標準,合理、節約使用資金。省發改委對項目進展、資金執行情況跟蹤管理和督察;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根據需要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專項檢查,對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復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辦法,擅自超出規定范圍或標準向不符合資格條件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不真實準確說明申報情況、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使用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淀的;
(六)報備撥付下達和清理盤活資金等情況弄虛作假,故意截留資金的;
(七)拒絕、干擾或者不配合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八)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九)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到2020年。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各市(州)、縣(市)接到本辦法后,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的《吉林省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財建〔2016〕4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