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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京財金融〔2018〕1911號
頒發日期:2018-08-17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婦女聯合會、轄區內各商業銀行、各相關擔保機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北京市實施創業擔保貸款促進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發〔2017〕246號),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鸸芾磙k法》和《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鸸芾磙k法》

2.《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2018年8月17日

京財金融〔2018〕1911號附件1

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大力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精神,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關于北京市實施創業擔保貸款促進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發〔2017〕246號)的規定,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著力疏解非首都功能,結合我市創業就業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進一步增強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在推進創業就業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是指與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約,并承擔本市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

第二章 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對象、額度、期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對象包括個人借款人和小微企業借款人,其認定標準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和《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北京市實施創業擔保貸款促進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發〔2017〕246號)執行。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須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

個人借款人須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并且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商業銀行貸款。

借款人經營范圍屬于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制定的《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以內的經營項目,創業擔?;鸩粨!⒇斦N息資金不貼息。

第四條 貸款擔保額度的確定

個人借款人的貸款擔保額度確定。個人借款人在北京市注冊個體工商戶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的每個借款人創業擔保貸款擔保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單一企業多個借款人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額度總和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小微企業借款人的貸款擔保額度確定。根據實際招用符合條件人員人數確定貸款擔保額度,每個符合條件人員按照10萬元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擔保額度提供創業擔保貸款擔保,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創業擔保貸款擔保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不超過最高擔保貸款額度范圍內,根據借款人資信調查和還款能力合理確定擔保及貸款額度。

第五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期限最高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期限最高不超過2年;經過經辦銀行認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的擔保期限最高不超過2年,經過經辦銀行認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第三章 擔?;鹪O立與管理

第六條 原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調整為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稹T本┦行☆~擔保貸款市級擔?;鹩墒胸斦殖鲑Y設立,規模為1億元人民幣。其中,1800萬元用于按照比例給予區縣擔?;鸪跏寂漕~,其他用于為本市失業人員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區縣級擔?;鸪跏家幠?00萬元人民幣(東城和崇文、西城和宣武兩區合并后,東城區、西城區創業擔保貸款區級擔?;鸪跏家幠?00萬元),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出資設立,專項用于為失業人員自謀職業依法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本辦法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調整為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穑袇^兩級小額擔保貸款擔?;鹜秸{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市財政局追加市級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5000萬元人民幣,使市級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規模達到1.5億元人民幣。由市級受托擔保機構實際運營的市級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規模將從8200萬元人民幣增加到1億3200萬元人民幣。

由市級受托擔保機構實際運營的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專項用于向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和向區級受托擔保機構提供分保服務。

第七條 由區級受托擔保機構實際運營的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穑瑢m椨糜谙蚍蠗l件的個人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當擔保責任余額達到擔保基金余額的4倍時可由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市級受托擔保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個人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根據擔保業務發展需要,擔?;鹨幠?蛇m時調整。

第八條 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創業擔?;?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創業擔保基金余額的5倍,必要時區級創業擔保基金可向市級創業擔?;鹛岢龇直T鲂牛唧w操作規則通過市區兩級創業擔?;鸬氖芡袚C構之間協商議定。

第九條 區級擔保基金的運作方式

由區財政局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創業擔保貸款的區級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簽訂委托創業擔保貸款協議,委托區級擔保機構為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借款人提供擔保,并與市級擔保機構簽訂創業擔保基金協調管理協議,接受市級擔保機構的協調管理,委托市級擔保機構進行分?;蛘呶惺屑墦C構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借款人提供貸款擔保。

第十條 建立市、區兩級聯席會議制度,由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營業管理部”)牽頭,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參加,定期召開例會,其職責包括:

(一)對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管;

(二)審議、批準貸款擔保業務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研究議定合理待償率等年度工作指標;

(三)審議、批準彌補創業擔保貸款代償損失方案;

(四)審議、核銷創業擔保貸款壞帳;

(五)必要時可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擔?;鸷拓斦N息資金進行專項檢查;

(六)對創業擔保貸款中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 創業擔保貸款的風險控制

(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應對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檔案,根據還款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定。

(二)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應定期對貸款項目進行檢查和抽查,及時掌握借款人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清收貸款本金。經辦銀行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向擔保機構報送回收貸款本金報表。

(三)人行營業管理部負責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時協商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問題,對經辦機構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擔?;稹⒇斦N息和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細則,明確擔?;饋碓春脱a償機制,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細則。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應依托信用信息,評估創業者還款能力,改進風險防控。

第十二條 擔保基金日常管理

由擔保機構負責擔?;鸬娜粘9芾恚饕氊煱ǎ?

(一)按本辦法規定使用管理擔?;穑O立專門賬戶,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二)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對象提供創業貸款擔保,運用擔?;饘Φ狡诓荒芮鍍數膿YJ款進行代償,對發生的擔保代償進行追償;

(三)對未能全額追回的代償款,提請協調小組審議核銷壞帳和審議批準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四)負責和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協調和對接;

(五)區級擔?;鸸芾頇C構負責做好區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市級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報送營業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和資料;

(六)市級擔保機構依據與區級擔保機構簽訂的協議,向區級擔保機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擔保項目提供分保,分保比例為區級擔保機構擔保額度的50%,區級擔保機構每季度向市級擔保機構報送《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分保申請》,注明分保項目的名稱、擔保額度、擔保期限,并附送承保項目清單和承保項目的《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市級擔保機構需回函予以確認;

(七)市級擔保機構負責做好全市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財政局、人行營業管理部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營業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和全市擔保業務匯總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代償補償機制。市和區財政部門建立擔?;鸬拇鷥斞a償機制,及時按規定補充擔?;稹?

擔保機構在每年6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上一年度的擔保代償補償申請,同時提供以下代償資料:

(一)年度擔保代償情況;

(二)已發生代償的貸款項目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銀行的代償通知書、代償確認書;

(三)代償后追償情況報告。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上述資料審查核對,確定上年度財政應補償的擔保代償數額后,由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區級擔保機構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發生代償的,在每年4月25日前將代償情況及前款所述代償資料報市級擔保機構申請補償,市級擔保機構運用市級擔保基金在代償率不超過20%的范圍內(按擔保解除額口徑)進行補償,補償比例為代償額的50%;超過20%的部分由區財政局負責補償。

區級擔保機構當年的代償率達到15%,由市級擔保機構暫停該區級擔保機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資格,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進行重新審核,通過審核后,方能繼續開展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業務。

第十四條 市和區財政部門按實際貸款本金年1.5%的費率,向擔保機構撥付擔保費,每年撥付一次。擔保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市、區兩級擔保機構在每年6月25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擔保費撥付申請,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十五條 擔?;鸬谋O管

人行營業管理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按照“定向設立、促進創業、安全運營”的原則,加強對擔?;鸬谋O督管理。

第四章 貸款和擔保程序

第十六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的貸款程序

(一)資格認定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的借款人依據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相關規定中的受理程序,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并出具認定意見。

(二)貸款擔保的申請

借款人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后,到擔保機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其中個人借款人向借款人資格認定所在區的擔保機構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向市級受托擔保機構申請(市級擔保機構可與區擔保機構簽訂相關合作協議,由小微企業注冊地所在區的擔保機構代為受理相關材料),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1)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認定意見的《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或《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

(2)依法取得的單位身份證明文件;

(3)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營業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

(5)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7)企業征信查詢結果和個人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信用報告;

(8)家庭戶口簿;

(9)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10)近兩年及當期財務報表;

(11)企業一般情況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12)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13)貸款用途材料(購銷合同、采購訂單、發票等);

(14)擔保申請書

(15)借款申請書;

(16)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三)貸款審批、發放

擔保機構應與出具認定意見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實在《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或《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的內容是否屬實,并將核實情況予以記錄。

擔保機構在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以下貸款擔保審核工作:

對于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開辦個體工商戶的,擔保機構通過書面審查個體工商戶的申請材料以及向借款人詢問業務情況、財務情況、反擔保措施等問題,確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條件后,出具《同意擔保通知書》,并通知經辦銀行和申請人。不同意擔保的,擔保機構需答復借款人,并同時回復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對于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開辦企業的以及小微企業借款人,擔保機構需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驗證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對企業的業務情況、財務情況、項目可行性、自有資金、還款來源和反擔保措施等方面進行審核,判斷該項目是否具備還款能力,確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條件后,出具《同意擔保通知書》,并通知經辦銀行和申請人。不同意擔保的,擔保機構需答復借款人,并同時回復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經辦銀行在收到擔保機構的《同意擔保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審批貸款,確認貸款額度、期限、用途、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規定,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并通知擔保機構和申請人。擔保機構收到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后,落實反擔保措施、簽署相關合同,通知經辦銀行放款。

經辦銀行放款后,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借款人身份證號、小微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貸款期限、貸款金額等信息反饋給出具認定意見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七條 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程序

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是指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照簡化的辦理流程,個人借款人通過資格認定后,直接到經辦銀行辦理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貸款及貼息手續。符合條件的個人借款人,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經營的,也可以申請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

(一)資格認定

借款人依據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相關規定中關于個人借款人的受理程序,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審核,并出具認定意見。

(二)申請貸款

借款人持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出具認定意見的《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到資格認定所在區的經辦銀行直接申請擔保貸款。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1)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出具認定意見的《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

(2) 借款人經營范圍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的承諾書;

(3) 依法取得的單位身份證明文件;

(4) 營業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6) 企業征信查詢結果和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信用報告;

(7) 家庭戶口簿;

(8) 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注冊滿一年的須提供納稅證明;

(9) 貸款用途材料(購銷合同、采購訂單、發票等);

(10) 借款申請書;

(11) 婦女借款人免于反擔保的需提交婦聯推薦函;

(12) 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三)貸款審批、發放

經辦銀行應與出具認定意見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核實《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表》的內容是否屬實,并將核實情況予以記錄。

經辦銀行進行書面審查,在借款人申請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貸款審批。經辦銀行批準貸款后,將相關材料轉交至擔保機構。

擔保機構實行“見證即保”,不再進行項目審批,除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外借款人不再提供其他反擔保措施,并且委托經辦銀行代為監督借款人簽署《委托保證合同》、《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承諾函》,擔保機構收到借款人申請材料、銀行與借款人簽署的《借款合同》、銀行簽署的《保證合同》、借款人簽署的《委托保證合同》后,直接簽署《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并通知經辦銀行放款。

第五章 反擔保措施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向擔保機構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保證金、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機構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應依法辦理公證手續并辦理相關的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貸款金額為50萬元以下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30%;貸款金額為50萬元-100萬元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50%;貸款金額為100萬元以上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80%。

第二十條 借款人可根據擔保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一)借款人可以采取保證金方式提供反擔保。保證金的管理由擔保機構負責,主要用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如保證金支付后尚有余額,在保證期滿后由擔保機構退還借款人。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抵押(質押)物的范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并可變現的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產抵押(質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為借款人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借款人申請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的,經婦聯組織推薦可免于提供反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合同期滿未就業大學生村官、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低收入家庭成員及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經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認定,免于提供反擔保。對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第六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及反擔保人應嚴格按照《委托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的要求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進展情況等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上述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或反擔保人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自然人發生住址、聯系電話、婚姻狀況變更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時,應提前或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并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擔保機構應設立專業部門專項負責創業貸款擔保業務,履行擔保管理責任,定期對擔保項目及反擔保物或反擔保人進行檢查或抽查,及時掌握貸款擔保整體狀況。如發現資金損失或擔保風險加大,應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并通報經辦銀行,共同控制風險。

第二十四條 經辦銀行要簡化手續,為借款人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加強借款人在本機構結算賬戶的管理,出現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況,及時通知擔保機構,共同維護貸款和擔?;鸬睦妗R_保發放創業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額度,掌握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與借款人聯系,對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時通知擔保機構,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二十五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要加強與相關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做好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與相關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銀行、財政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企業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加強對轄區社保所的工作指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第七章 貸款利率與貼息

第二十七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個百分點,實際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在上述利率浮動上限內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貸款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貸款基礎利率使用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的貼息按照《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創業擔保貸款的代償、追償與壞帳核銷

第二十九條 經辦銀行對于未能按期足額歸還的創業擔保貸款,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及時通知擔保機構,共同進行追索,追索期為貸款到期之日或銀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15個工作日止。

第三十條 追索期屆滿后,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擔保機構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代償款,擔保代償資金從擔?;鸨窘鹬袎|支,經辦銀行出具《代償確認書》。代償限于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第三十一條 創業擔保貸款發生代償后,擔保機構應積極制定追償措施并實施追償。追償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定還款計劃,盡快收回貸款;

(二)依法處置貸款抵押(質押)物;

(三)協調人民銀行對失信借款人登入征信系統;

(四)依法提起訴訟。

追償收回的資金屬于沖減擔?;鸨窘鸩糠值恼{增擔保基金本金;屬于財政補償資金部分的,作為以后年度市財政補償擔保代償損失的資金來源,單獨記賬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代償發生后兩年仍未能全部追償的,由擔保機構在代償發生后第三年的6月25日前報請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議,經批準后核銷壞賬。

對免于提供反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項目發生代償的,由擔保機構在下一年度的6月25日前報請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將此前的代償核銷壞賬。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行營業管理部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各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相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鸸芾韺嵤┺k法》(京財經一〔2012〕862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0〕889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貸款工作辦法》(京勞社服發〔2006〕56號)同時廢止,其他己發文件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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