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京財教育〔2018〕2025號頒發日期:2018-09-10
地 區:北京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教委,燕山財政分局、教委: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辦好學前教育、在幼有所育上不斷取得新進展的精神,進一步完善本市教育資助政策體系,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1〕410號)“地方政府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予以資助”的有關要求,市財政局、市教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管理辦法(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文〔2012〕1549號)同時廢止。
附件: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管理辦法(修訂)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8年9月10日
京財教育〔2018〕2025號附件
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管理辦法(修訂)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辦好學前教育、在幼有所育上不斷取得新進展的精神,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1〕410號)“地方政府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予以資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本市教育資助政策體系,使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能夠更好的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減輕家庭經濟壓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一)公辦性質幼兒園,包括教育行政部門、地方企業、事業單位、集體、部隊及其他部門辦園。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注冊登記性質為非營利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不高于同級公辦幼兒園政府指導價的民辦幼兒園)。
二、資助條件
適用范圍內在園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學前教育資助:
(一)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北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適齡兒童。
(二)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烈士子女。
(三)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兒童福利證》的適齡兒童。
(四)持有殘聯發放《殘疾人證》的殘疾兒童。
三、資助標準
符合資助條件的在園兒童免交保教費(最高不超過同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
四、資助申報、審查及相關手續
(一)學前教育資助按學年申請和評定,幼兒園應在每年招生時將本辦法通知每位入園兒童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并在幼兒園明顯位置公布本辦法。
(二)符合學前教育資助條件的適齡兒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所在幼兒園提出申請,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實填寫《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申請表》(見附件1)。
(三)申請人將填寫完整的《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申請表》、符合資助條件的證明材料及戶口本在每年9月辦理幼兒入園時一并交至入托的幼兒園。證明材料包括:民政、殘聯等部門發放的低保、低收入、殘疾證等證件和復印件。
(四)幼兒園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幼兒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將匯總名單于每年9月底前報區教委審定,區教委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資格審定并書面通知審定合格的幼兒家長。
五、經費安排
(一)學前教育資助所需經費由區級財政負擔,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二)各區教委根據資助資格審定情況,結合當年資助兒童數及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編制下一年度學前教育資助經費預算報送至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后將資助經費列入下年預算(見附件2)。
(三)各區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將資助經費核撥至幼兒園用于抵扣資助兒童的保教費。對于已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幼兒園,各區可結合實際落實資助經費補助方式。
(四)對于不符合資助條件,但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兒童,可向幼兒園申請臨時資助。幼兒園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幼兒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期滿后書面通知幼兒家長。
(五)各幼兒園(不包括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幼兒園)應從當年事業收入(保教費)中按不超過3%據實列支,用于特殊困難家庭兒童的臨時資助。納入“收支兩條線”的臨時資助可申請財政預算。
(六)資助經費結余資金按照各區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六、管理與監督
(一)各區教委及幼兒園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做好資助經費申報審核,將資助政策落實到每個符合資助條件的在園兒童。
(二)各幼兒園要把學前教育資助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園長負責制,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各幼兒園要建立專門檔案,將資助申請材料、受理結果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各幼兒園不得因免除資助兒童保教費而提高其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
(三)各區教委和幼兒園要做好在園兒童信息和受助兒童信息基礎管理工作,依托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受助兒童信息真實、可靠。
(四)各區教委和幼兒園要加強申報材料的審核,對虛報人員情況等騙取資助經費的違規行為,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五)各區教委、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審核等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各區教委應當在每年學前教育資助工作結束后,將本區符合資助條件適齡兒童的受助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見附件3)。
七、附則
此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侗本┦胸斦?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文〔2012〕154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政策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申請表
2.學前教育資助經費預算申請表
3.學前教育資助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