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京財教育〔2018〕2210號
頒發日期:2018-10-15
地 區:北京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有關高校:
為落實《關于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發〔2018〕12號)文件精神,推進北京高校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設立北京高?!半p一流”建設資金,為規范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項目管理辦法,我局制定了《北京高校“雙一流”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高?!半p一流”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北京高校“雙一流”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北京高校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根據北京市委、市政府印發的《關于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發〔2018〕12號),設立北京高?!半p一流”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建設資金”)。為規范“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資金”用于支持進入國家“雙一流”名單的高校發展建設,促進央地共建共享;支持北京高?!案呔狻睂W科建設,提升學科綜合水平;支持北京高?!耙涣鲗I”建設,增強人才培養能力。引導北京高校內涵、特色、差異化發展,全面提升整體建設水平。
第三條 “建設資金”遵循“擇優扶強、分類引導、動態調整、注重績效”的原則進行管理,推進高校緊密對接國家和北京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合理定位,在不同層次、不同領域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北京高校“雙一流”建設發展規劃,測算“建設資金”規模,納入中期財政規劃;下達下一年度預計資金規模額度,負責審定建設項目資金預算,并安排下達。
第五條 市教委負責制定北京高?!半p一流”建設發展規劃、項目管理辦法(涵蓋項目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內容),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的評估評審、績效管理、結果應用;合理編報年度預算,加強項目預算執行,做好項目跟蹤和監督。
第六條 高校是“建設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根據項目性質對建設資金進行分類管理, 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做實項目預算;對資金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及績效結果負責;加強內部控制,規范監督約束機制,按照高校有關財務制度嚴格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高?!半p一流”建設以5年為一個建設周期,實行總額控制、分年申報,重點支持以下四類項目:
1.北京高?!耙涣鲗I”建設;
2.北京高?!案呔狻睂W科建設;
3.市屬高校國家一流學科建設;
4.央屬高校國家“雙一流”建設。
第八條 北京高校“一流專業”建設采取項目管理方式,在建設周期內按照每個專業最高3000萬元的總額予以支持。經費管理參照《北京市教育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不得提取間接費用)。
第九條 北京高?!案呔狻睂W科建設采取項目管理方式,在建設周期內按照每個學科最高5000萬元的總額予以支持。經費管理參照《北京市教育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不得提取間接費用)。
第十條 市屬高校國家一流學科建設采取項目管理方式,根據學校已公布的建設方案按需予以資金保障,經費管理按照《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國家“雙一流”建設央屬高校按照對北京“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和北京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程度,采用因素法給予補助資金,具體按照《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資金”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款捐贈、贊助支出、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基礎建設支出;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開支。
第十三條 “建設資金”根據項目實際,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程序;屬于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依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報預算。
第十四條 各高校應加強資產配置管理,推動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高校應根據績效目標和發展實際確定實施路徑,本著勤儉節約、合理使用、務實高效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高校應固定賬戶管理,積極采取措施,推進項目實施,加快執行進度。
第十六條 建設高校應拓寬籌資渠道,吸引社會捐贈,健全社會支持的長效機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對北京高?!半p一流”建設項目實行動態管理,依據績效評估和考核結果調整資金分配方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市教委應該設定專項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組織開展“雙一流”建設項目的立項評審、中期評估、績效跟蹤、期末績效評價,完善準入與退出機制,逐步完善第三方機構評價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北京高?!半p一流”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公開,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我評價,做好項目績效管理的跟蹤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