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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京財農〔2018〕2843號
頒發日期:2018-12-25
地   區:北京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水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規范和加強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3號)、《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16〕947號)和《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

2018年12月25日

京財農〔2018〕2843號附件

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

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規范和加強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3號)、《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16〕947號)和《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務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市、區財政部門和水務部門對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水務改革發展資金設定、審核、下達和調整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控管理,對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規范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予以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管理模式。

第三條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范原則。預算績效管理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規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運行機制。

(二)結果導向原則??冃ПO控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評價標準的設定、評價方法的選用以及績效評價的實施,都以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為準則。

(三)推動整合原則。將各區統籌整合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的有關情況作為設定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的參考因素,推動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統籌使用,增強各區自主性和靈活度。

(四)分級管理原則。市級主管部門負責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實施整體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各區負責設定區級績效目標,工作開展情況由區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規定。

第四條 市、區財政部門、水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北京市水務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一)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主要工作職責:擬定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和規范;對北京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報送的整體績效目標進行合規性審核;確定和下達區級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整體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各區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工作;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會同市水務局督促落實整改,實施相關獎懲措施。

市水務局主要工作職責: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審核區級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整體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各區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工作;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會同市財政局督促落實整改,實施相關獎懲措施。

(二)區財政局和水務局主要工作職責:根據市級有關規定,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細則;設定區級績效目標,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報送區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組織實施本區績效自評工作,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章 績效目標與監控

第五條 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級績效目標。整體績效目標是指水務改革發展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區級績效目標是指在各區行政區域內,水務改革發展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六條 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細化指標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

第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務發展相關規劃;中央有關部門和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等。

(二)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水務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財政部門制定的中期財政規劃、年度預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預算。

(四)統計部門或水務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水務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等。

第八條 區財政局和水務局應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區級績效目標的,由區財政局和水務局聯合報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備案。無充足理由調整區級績效目標的,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不予認定。

第九條 預算執行中,區財政局和水務局對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和資金運行狀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重點監控水務改革發展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復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推動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工作。

第三章 績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十條 績效評價采取分級實施的原則開展。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對各區開展績效評價;區財政局和水務局組織開展本區績效自評價。并對區級自評結果、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冃гu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中期績效評價??冃гu價工作可委托中介機構、專家等第三方實施。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

(一)資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資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是否與項目實施方案相符,是否體現了資金統籌整合與促進水務改革發展的有機統一。

(二)資金項目管理。主要考核績效目標設定、方案制定報送、管理制度建設、資金撥付進度、管理機制創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評開展情況、信息宣傳報告、部門協作機制及相關保障措施等。

(三)資金實際產出。主要按不同支出方向考核項目和資金的實際產出數量、質量、時效和成本。

(四)政策實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及滿意度情況。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除了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外,還應當包括以下依據:

(一)水務改革發展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和區級績效目標。

(二)水務改革發展資金撥付文件、當年使用情況報告、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文件資料。

(三)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有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四)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文件、實施方案、會議紀要等。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市級開展的績效評價和各區實施的績效自評價應當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對資金的實際產出和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描述,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判定,圍繞實際績效情況,從政策目標、預算管理、資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進行績效分析,從進一步提高績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措施。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評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根據得分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60-79分(含60)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適當形式在全市財政和水務系統內進行通報,與下一年度水務改革發展資金分配掛鉤,并作為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區財政局和水務局應建立區級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制度和應用機制。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水務局于每年9月30日前設定下一年度整體績效目標及分區績效目標,并隨資金分配建議一并函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約束性任務、指導性任務對應的區級績效目標隨專項轉移支付預算一并下達區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市水務局。

第十七條 區財政局會同區水務局于每年2月底前,根據市級下達的任務計劃,結合本區工作實際,將指導性指標對應的水務改革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并將項目績效目標報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和水務局于每年6月30日前,組織對上一年度水務改革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工作,形成績效自評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自評報告應區分評價約束性指標任務及指導性指標任務完成情況。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和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務改革發展績效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條 區財政局和水務局應結合本區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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