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京財農〔2018〕2850號頒發日期:2018-12-26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園林綠化局: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3號)、《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16〕947號)等文件,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8年12月26日
京財農〔2018〕2850號附件
北京市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3號)、《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16〕947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資源培育、森林資源管護、生態保護體系、林業產業發展等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的專項資金。屬于長期實施的共擔類專項。
第三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統一、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的管理模式,并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動態調整任務清單。
第四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共同管理(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市園林綠化局”)。各區財政局和園林綠化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建立健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預算編制,會同市園林綠化局分配及下達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年度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財政督查。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領域的規劃編制;配合市財政局完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制度;根據年度重點任務編制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方案和任務清單;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區落實年度工作任務,對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區財政局負責制定本區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區級年度預算編制,會同區園林綠化局分配及下達資金;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工作;對預算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區園林綠化局負責本區園林綠化領域的規劃編制;配合區財政局制定本區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根據市級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清單,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或資金分配方案,并對項目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可行性等方面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落實完成年度工作任務;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工作;對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森林資源培育支出包括平原地區綠化建設補助、淺山區綠化建設補助、小微綠地等建設補助、完善退耕還林補助和支持各區自主實施的營林造林補助。
(一)平原地區綠化建設補助是指依據北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建設總指揮部和市園林綠化局確定的各區年度平原地區綠化建設方案,安排平原地區新增造林工程建設的資金。補助標準為平均3萬元/畝,按照“把握標準、總額控制、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綜合考慮立地條件、建設內容、地塊規模、景觀效果等因素,分類確定綠化建設標準定額。綠化建設資金由市、區兩級分擔,分擔比例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二)淺山區綠化建設補助是指用于以《北京市淺山區協調發展規劃(2010-2020年)》確定的高程在100-300米的淺山丘陵地區為基準,向上界定到第一層山脊線,向下界定到山前平原區實施綠化建設的資金。主要涉及山坡臺地造林、拆遷騰退地造林、平緩地造林等3類項目,市財政按照2萬元/畝對山坡臺地造林給予補助、按照3萬元/畝對拆遷騰退地造林給予補助;山區平緩地造林參照平原造林政策執行。土地流轉和林木養護標準參照平原造林政策執行。
(三)小微綠地等建設補助是指用于小微綠地、精品街區等建設的補助資金。市財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建設資金不足部分由各區自行籌措資金解決。其中小微綠地建設是指面積小于1公頃、實施綠化種植的綠地。小微綠地建設內容應以植物種植為主要內容,適當增加園路、小品、給排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建設內容及標準參照《小微綠地類項目建設要求及工程建設費用估算》執行。精品街區建設應結合街區特點,因地制宜實施道路行道樹及綠地植物更新、復壯及補植,土壤改良,立體綠化,街頭綠地和公園綠地提質增效。建設內容及標準參照《園林綠地工程建設規范》執行。
(四)完善退耕還林補助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京政辦發〔2007〕81號)的有關規定,安排的用于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補助標準和補助期限按現行政策執行。
(五)支持各區自主實施的營林造林補助是指各區自主實施的,除中央和市級現行造林政策以外的,在本地區宜林荒山、低產低效林地、主要公路河道兩側、重點生態廊道、主要公園風景區范圍內開展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播草蓋沙工程等方面的補助。主要用于種苗購置、栽種施工及后續管理等工作。鼓勵開展多元增綠,最大限度地拓展城市綠色空間,重點抓好規劃綠地、代征綠地建設,逐步消滅公共綠地500米服務半徑盲區。
第六條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包括市級綠道補助、國有林場管護補助、自然保護區管護補助、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補助。
(一)市級綠道補助包括管護資金和土地流轉資金,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道慢行道路、綠地景觀、服務設施和標識系統的保護和管理。管護資金補助標準:城市綠地范圍之外的市級綠道,補助標準為6元/平方米,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使用范圍:用于綠道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土地流轉補助標準:新增流轉土地建設綠道的,生態涵養發展區市級每年補助1000元/畝,其他地區市級每年補助1500元/畝。使用范圍:集體土地建設綠道的土地流轉費用(不含地上物補償)。
(二)國有林場管護補助是指用于區屬國有林場的森林管護支出的補助。使用范圍包括開展森林管護工作,包括中幼林撫育、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及其他勘查設計、檢查驗收等內容。
(三)自然保護區補助資金是指用于園林綠化系統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的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四)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補助是指支持各區積極實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促進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的補助,資金專項用于林業領域支出方向。
第七條 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支出包括濕地保護與恢復補助、森林防火補助、森林公安表彰補助、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補助、野生動植物保護補助、創建國家森林城市補助。
(一)濕地保護與恢復補助是指用于園林綠化系統管理的本市行政區域的重要濕地保護區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的相關支出,使用范圍:以自然恢復為主,適當增加人工輔助生態修復措施,包括地形整理、濕地植被種植、岸坡恢復、棲息地修復、水系溝通、水位控制、生態補水、清淤疏浚、污染治理濕地有害生物防治、外來物種防控、科普宣傳等內容。
(二)森林防火補助是指用于預防和對突發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等相關支出的補助,包括開設森林防火隔離帶、購置撲救工具和器械、物資設備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等。補助對象為承擔林業防災減災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三)森林公安表彰補助是指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5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經市級森林公安機關審核批復的先進集體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表彰補助,補助對象為各區森林公安機關建制單位和為完成專項工作臨時成立的非建制單位。
(四)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補助是指對危害森林、林木、種苗正常生長的病、蟲、鼠(兔)等重大災害和有害植物的預防和治理等相關支出的補助。補助對象為承擔林業防災減災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補助包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補助和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補助。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要用于日常養護管理、防火設施、宣傳警示標識、病蟲害防治、土壤改良、樹木復壯與救治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主要用于物種及棲息地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救護體系和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建設。補助對象為承擔野生動植物保護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六)創建國家森林城市補助資金是指對獲得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的區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助,主要用于按照區創森總體規劃要求,開展森林撫育、景觀提升、宣傳培訓以及鞏固和提升創森成果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條 林業產業發展資金是指支持各區發展果樹、種苗、花卉、蜂蠶業、林下經濟、規?;缙缘鹊难a助資金,包括提升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水平,提高林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推進林業產業向高效節水現代化轉型升級方面的支出。
其中規?;缙匝a助是指根據《關于加快平原地區規?;缙园l展的意見》(京綠造發〔2014〕2號)規定,對因參與平原地區規?;缙越ㄔO而流轉農村集體土地給予相關經營主體的補助資金。適用單位:集中連片、新建面積在500畝(含)以上,承諾經營期達到10年以上,符合《平原地區規模化苗圃建設規范》的苗圃;補助標準:城市發展新區、城市功能拓展區每年每畝補助1500元,生態涵養發展區每年每畝補助1000元。補助期限暫定到2028年;使用范圍:原則上用于經營主體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支出,在集體土地流轉資金得到切實保障的前提下,也可用于苗圃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等生產經營等方面。
第九條 其他重點工作補助是指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安排的其他重點工作或特定項目支出等。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的管理模式,任務清單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由市園林綠化局根據年度重點任務編制。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國家和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生產救災、對農民直接補貼等,有明確任務目標、投入標準和政策對象。約束性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市園林綠化局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方案及工作任務清單,并確定清單所對應的績效目標,將資金分配建議函報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按因素法分配。根據年度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目標、政策標準、上一年度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各區功能定位和資源稟賦等因素安排資金。市財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提前下達區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市園林綠化局和市審計局。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充分賦予區級統籌使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自主權,除用于約束性任務資金不允許統籌外,各區可根據區域發展特點和工作實際,區分輕重緩急,對用于指導性任務資金可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專項內不同支出方向間進行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各區要依據國家、市級林業工作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建立項目儲備機制。儲備項目要在區政府領導下,由區級有關部門集體研究決策,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資金需求、實施單位、實施期限、績效目標等內容,并按輕重緩急排序。完善項目論證、評審等工作流程,對有關項目庫內項目實施動態管理。加強市區之間、部門之間、年度之間項目庫的有效銜接,歸并重復設置的項目。納入當年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支持范圍的項目,原則上要從提前入庫的儲備項目中選擇確定。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在接到市級提前下達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30日內,將資金提前下達本區下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報市財政局備案;應下達到區級主管部門的,列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范圍。
對于需下達區級有關部門的轉移支付,如市級政府有關部門分配時已明確具體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的,區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后7個工作日內下達區級有關部門;不必下達區級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如市級有關部門分配時尚未明確具體補助對象或補助金額的,區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后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和園林綠化局要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公開公示工作。區級層面主要公開項目具體建設和補助標準、項目資金管理程序、項目立項和審批結果等。鄉鎮級層面主要公開項目扶持對象、實施進度和實施結果等。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制,繼續完善村級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誰審批、誰公開”的原則,重點加強競爭性領域支持特定經營主體的產業發展類項目信息公開力度,由具有項目最終審批權的部門全面公開項目申報指南、項目遴選結果及經營主體獲得扶持具體情況等,切實提高惠農政策知曉度,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上述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六條 區園林綠化局和財政局要督促項目單位按照支出進度有關要求,切實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撥付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及時清理盤活林業改革發展結轉結余資金。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結轉使用一年)的結轉資金,超過結轉使用期限尚未分配到部門或下級財政部門的資金,由區財政局在辦理市區財政結算時向市財政局報告,市財政局在收到報告后30日內辦理發文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在預算年度次年,市財政局再通過監督檢查方式進行復核并據實清算。已分配到部門或下級財政部門的資金,由區級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后90日內收回統籌使用。對于支出進度較慢、當年資金被區級總預算統籌未全部用于林業改革發展、結余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區,市級部門將視情況核減下一年度補助資金規模。
第十七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具體績效評價辦法市財政局會同市園林綠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會同園林綠化局于每年8月31日前,編制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當年使用情況報告,以正式文件報市財政局和市園林綠化局備案,作為預算監管、績效目標監控、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市、區財政局和園林綠化局要加強對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市財政局和市園林綠化局每年按計劃對重點事項資金進行抽查。區財政局和園林綠化局根據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加強資金預算執行監管和日常檢查。專項抽查和日常檢查要確保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對項目和資金實現全覆蓋。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園林綠化局和項目單位要積極配合審計、專項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按要求如實提供各類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套取騙取、擠占挪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因違規問題造成較大影響的區,扣減下一年度林業改革發展資金規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局應會同園林綠化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市財政局和市園林綠化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園林綠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農〔2017〕1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