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浙財會〔2018〕45號頒發日期:2018-11-05
地 區:浙江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對照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106個具體事項中對“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改革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經研究決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壓縮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審批時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由《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第十九條規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決定”壓縮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決定”。
二、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由《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的決定”壓縮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的決定”。
三、申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第六條規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壓縮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四、承諾在收到真實、準確、完整的變更、終止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備案、終止備案手續。
五、承諾在收到真實、完整的報備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材料的審核。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