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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壓縮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審批時限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浙財會〔2018〕45號
頒發日期:2018-11-05
地   區:浙江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對照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106個具體事項中對“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改革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經研究決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壓縮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審批時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由《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第十九條規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決定”壓縮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決定”。

二、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由《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的決定”壓縮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的決定”。

三、申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第六條規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壓縮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四、承諾在收到真實、準確、完整的變更、終止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備案、終止備案手續。

五、承諾在收到真實、完整的報備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材料的審核。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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