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浙財會〔2018〕46號頒發日期:2018-11-05
地 區:浙江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所屬市縣不發):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對照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106個具體事項中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改革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經研究,決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壓縮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審批時限?,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由《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第六條規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壓縮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二、承諾在收到真實、完整的報備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報備材料的審核。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