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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壓縮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及報備審核時限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浙財會〔2018〕46號
頒發日期:2018-11-05
地   區:浙江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所屬市縣不發):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對照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106個具體事項中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改革要求,結合浙江省實際,經研究,決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壓縮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審批時限?,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由《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第六條規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壓縮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二、承諾在收到真實、完整的報備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報備材料的審核。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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