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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達2016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商貿函[2015]1020號
頒發日期:2015-02-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山東、廣東、廣西、深圳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商務部2008年第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參照港澳市場需求和內地有關企業近年出口情況,商務部制定了2016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分配方案(見附件),現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達配額僅限于對香港、澳門市場出口,嚴禁企業以任何形式將上述糧食制粉轉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如有違規,商務部將取消其配額及今后的配額分配資格。

  二、有關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應按照《商務部關于加強供港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問題的通知》(商貿發[2008]59號)和《商務部關于加強供澳門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貿發[2008]369號)的要求,加強對出口合同等的審核,并在有關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轉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門,不得轉口”。

  三、請將上述配額分配情況通知有關企業,并密切跟蹤、及時報告配額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附件:2016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分配方案

  商務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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