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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完善國庫集中支付有關憑證和報表格式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財庫[2015]239號
頒發日期:2015-01-2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預算執行細化管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根據《財政部關于中央預算單位2016年預算執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220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結合預算執行管理的新要求,財政部對國庫集中支付各業務環節涉及的憑證和報表格式進行了調整完善?,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預留印鑒

  中央預算單位辦理預留印鑒手續,使用《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資金撥款印鑒卡》(附件1)、《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預算資金撥款印鑒卡》(附件2)和《中央一級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印鑒卡》(附件3)。

  二、用款計劃

  中央預算單位通過中央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系統編報用款計劃,及時將電子數據報財政部。中央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系統中的用款計劃表格包括《明細用款計劃打印表》(附件4)、《預算單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表》(附件5)、《預算單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表》(附件6)、《預算單位1-5月項目支出分月用款計劃表》(附件7)和《預算單位6-12月項目支出分月用款計劃表》(附件8)。

  三、財政直接支付

  (一)支付申請。基層預算單位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時,填寫《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附件9),報送財政部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后,填寫《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單位財務公章)》(附件10)。與原憑證相比,調整內容包括:取消《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單位公章)》憑證;預算科目欄中的“經濟分類(類級科目)”修訂為“經濟分類(類款)”:“預算管理類型”在原有“基本支出(1)、項目支出(2)”的基礎上增加“資本性支出(7)、費用性支出(8)、其他支出(9)”三個選項,其他“預算管理類型”分類按財政部有關要求填寫;《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增加“專員辦留存聯”聯次;《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單位財務公章)》取消“財政部國庫審核留存聯”。

  (二)支付指令。財政部通知代理銀行支付資金時,填寫《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附件11)。新增“科目(經濟分類)”憑證要素。

  (三)信息反饋。代理銀行辦理資金支付業務后開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附件12)。其中,預算科目欄中的“經濟分類(類級科目)”修訂為“經濟分類(類款)”。

  (四)更正調整。基層預算單位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更正調整業務時,填寫《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請書》(附件13),報送屬地專員辦審核;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后,填寫《財政直接支付更正匯總申請書(單位財務公章)》(附件14)。與原憑證相比,調整內容包括:取消《財政直接支付更正匯總申請書(單位公章)》憑證;預算科目欄中的“經濟分類(類級科目)”修訂為“經濟分類(類款)”;《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請書》增加“專員辦留存聯”聯次;《財政直接支付更正匯總申請書(單位財務公章)》取消“財政部國庫審核留存聯”。

  (五)資金退回。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后,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財政部零余額賬戶的,代理銀行應當在當日(超過清算時間的在第二個工作日)將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并向財政部(國庫司)發出《財政直接支付資金退回入賬通知書》(附件15)。新增“經濟分類”內容。

  四、財政授權支付

  (一)額度下達。財政部下達財政授權支付用款額度時,向代理銀行簽發《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附件16)。有關財政授權支付明細信息以電子方式傳遞。

  代理銀行通知基層預算單位用款額度到賬時,使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附件17)。

  (二)支付指令。預算單位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使用的票據憑證不變,“附加信息”欄填寫要求作如下調整:

  預算單位辦理基本支出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時,支付指令編碼填寫15位,依次為:預算管理類型(1位)、功能分類科目(7位)、經濟分類科目(5位)、支出類型(1位)、預算來源(1位);辦理項目支出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時,支付指令編碼填寫18位,依次為:預算管理類型(1位)、功能分類科目(7位)、經濟分類科目(5位)、支出類型(1位)、預算來源(1位)、預算信息關聯號(3位);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業務時,支付指令編碼中經濟分類科目(5位)和支出類型(1位)填寫為“300000”,用途填“公務卡還款”。

  (三)更正退回。財政授權支付資金更正(退回)時使用的《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附件18),格式保持不變,“信息代碼”欄的指令編碼,按照前款有關要求填寫。

  五、代理銀行日(月)報表

  代理銀行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發生情況編報《財政授權支付日報表》(附件19)、《財政授權支付日報表(經濟分類)》(附件20)、《財政支出月報表》(附件21)、《財政支出月報表(經濟分類)》(附件22)、《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匯總清單》(附件23)和《財政授權支付業務匯總清單》(附件24)報送財政部(國庫司)。其中,《財政授權支付日報表(經濟分類)》和《財政支出月報表(經濟分類)》為新增表格。

  六、對賬管理

  財政部門、預算單位、代理銀行之間按照預算科目、區分預算來源進行對賬,對賬管理有關報表格式和填報要求保持不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關于預算執行細化管理后調整國庫集中支付有關憑證和報表格式的通知》(財庫[2009]168號)同時廢止。請各中央部門、代理銀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新的憑證和報表格式做好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和相關的業務培訓等工作。

  附件:1.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資金撥款印鑒卡

  2.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預算資金撥款印鑒卡

  3.中央一級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印鑒卡

  4.明細用款計劃打印表

  5.預算單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表

  6.預算單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表

  7.預算單位1-5月項目支出分月用款計劃表

  8.預算單位6-12月項目支出分月用款計劃表

  9.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

  10.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單位財務公章)

  11.財政直接支付憑證

  12.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

  13.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請書

  14.財政直接支付更正匯總申請書(單位財務公章)

  15.財政直接支付資金退回入賬通知書

  16.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

  17.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

  18.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

  19.財政授權支付日報表

  20.財政授權支付日報表(經濟分類)

  21.財政支出月報表

  22.財政支出月報表(經濟分類)

  23.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匯總清單

  24.財政授權支付業務匯總清單

  財政部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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