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頒發日期:2014-12-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就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的證明資料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辦理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手續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只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屬于以下四類情形之一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一)離婚分割財產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的,應當提交: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系證明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繼承或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稅務機關應當認真核對上述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留存《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復印件和有關證明資料復印件,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辦理免稅手續。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不折不扣地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序,及時回應、準確答復納稅人咨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查詢證明信息,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第一款“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背景
為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管理,近年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發了多個文件,就辦理免稅手續所需的證明資料進行了明確。執行中,由于兩個稅種所要求提供的免稅證明資料存在差異,且可供納稅人選擇的證明方式不多,給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帶來了不便。納稅人希望能夠統一兩個稅種的免稅證明資料,并盡可能明確多種形式的證明資料以供選擇。為滿足納稅人的合理需求,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梳理相關文件的基礎上,對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提供的證明資料進行了簡化和規范,并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內容
(一)應報送的基本資料
納稅人在辦理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手續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只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區分不同情形應報送的資料
屬于以下四類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1.離婚分割財產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2)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3.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的,應當提交: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系證明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4.繼承或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優化服務的要求
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公告提出:各地稅務機關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熱線、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序,及時回應、準確答復納稅人咨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查詢證明信息,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三、公告所帶來的變化
(一)統一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免稅證明資料。公告將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須提供的證明資料進行了統一和歸并,并區分離婚分割財產、無償贈與親屬、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繼承或接受遺贈4種情形,分類予以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規定中兩個稅種免稅證明資料的差異,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操作,方便納稅人對照提供。
(二)簡化了辦理免稅手續須提供的證明資料。公告從便利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的角度出發,對所需證明資料進行了簡化。如:父母無償贈與子女的,只要戶口簿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提供戶口簿即可。
(三)增加了證明資料的可選擇性。公告列舉了證明資料的多種形式,并以“或者”的方式進行表述,為納稅人提供了多種選擇,方便納稅人提供。如:離婚分割財產的,納稅人只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即可。
(四)重申了公證資料的核心內容。財產關系的轉移,涉及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多部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證明資料是劃清稅收征免界限的關鍵。因此,公告對于特定情形的贈與、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將公證資料列入了證明資料范疇,但辦理免稅所需的公證資料只需證明雙方的親屬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或有權繼承(接受遺贈)即可,無須對財產本身進行公證。這樣處理,可以避免因政策誤讀而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四、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證明資料均以本公告為準,與本公告不符的相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