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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對《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2014-11-1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處、水利(水務)廳(局)財務處:

  財政部、水利部對《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35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形成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印送你們征求意見,請于10月20日前反饋書面意見。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財政部農業司 吳程量 010-68553235 68551444(傳真)

  wuchengliang@mof.gov.cn

  水利部財務司 陳藝偉 010-63205261 63202220(傳真)

  chenyiwei@mwr.gov.cn

  財政部農業司 水利部財務司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

  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支持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和水土保持建設以及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部商水利部在每年9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規模和建設任務預計數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預算年度開始后,即可按程序安排使用資金。專項資金預算經批準后,若額度發生變化,財政部商水利部在90日內向各省下達通知,調整資金撥付額度。

  安排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專項資金,分別納入農業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年初預算,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財政部、水利部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冃гu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農田及牧區飼草料基地灌排工程設施建設、農村河塘整治、節水灌溉設備及量測水設施購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試驗設備儀器購置、與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配套的田間機耕道、生產橋建設。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

  (三)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農田水利工程和縣級以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維修及日常養護支出,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基層水利服務單位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所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補助。

  項目縣可在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資金中按不超過3%的比例,適當安排其他費用,統籌用于工程建設的勘測設計、方案編制、論證審查、工程監理、效益監測、質量檢測、工程招標、工程審計、檢查驗收和設置標志碑牌等支出,省、市不得重復提取。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以及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任務以及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任務較少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實行定額補助。

  (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資金分配因素及權重:

  1.耕地面積(權重10%),以最新中國統計年鑒數據為準。

  2.糧食產量(權重15%),以最新中國統計年鑒數據為準。

  3.地區傾斜(權重20%),以全國貧困縣、革命老區縣、民族縣、邊境縣等為依據。

  4.建設任務(權重25%),以水利部、財政部確定的建設任務為依據。

  5.績效因素(權重30%),以財政部、水利部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其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體制機制創新工作的績效評價結果占50%。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資金分配因素及權重:

  1.建設任務(權重60%),以水利部、財政部確定的建設任務為依據。

  2.績效因素(權重40%),以財政部、水利部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三)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分配因素及權重:

  1.有效灌溉面積(權重60%),以最新中國統計年鑒數據為準。

  2.績效因素(權重40%),以財政部、水利部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第七條 專項資金可采用先建后補、以獎代補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對按規定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以及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和實施的項目,加大支持力度,具體辦法由各省自行確定。

  第八條 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資金、競爭立項、連片推進”等建設管理模式,建立項目縣競爭立項機制。項目縣競爭立項程序、操作辦法、立項結果等要向社會公示,保證項目縣選擇工作的公正、公開和公平。項目縣競爭立項的具體方式、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審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確定。

  第九條 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則,堅持先建機制后建工程、不建機制不建工程,把工程建設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體制機制創新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具體部門或單位;地方水利部門要督促專項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建設任務按期完成。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和《財政部關于盤活中央部門存量資金的通知》(財預[2015]23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招投標要求的,應按照《招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屬于引入社會資本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財政部、水利部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償還債務。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各省財政、水利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月 日起施行。財政部、水利部《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35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修改<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財農[2012]54號)、《中央財政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3]14號)、《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11]463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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