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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法[草案][三次審議稿]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2014-10-0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2013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二次審議稿)》。2013年9月6日至10月5日,草案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三次審議稿)》。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三次審議稿)》?,F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資產評估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5年10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

  (三次審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評 估 師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五章 行業協會

  第六章 行政監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資產評估(以下稱評估),是指評估師、評估機構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簽署、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國有資產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條 評估師執業,應當加入評估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執業。

  第五條 評估師執業、評估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評估師依法執業、評估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評估行業可以按照專業領域依法設立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接受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估師

  第八條 評估師是指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加入評估機構從事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定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九條 國家對評估師實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國家實行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請參加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頒發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在網站上公布取得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名單,并實時更新。

  評估師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注銷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四條 評估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執業,簽署評估報告;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協助;

  (三)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執業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

  (四)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評估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

  (二)遵守評估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執業;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四)對執業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對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評估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執業;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師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執業;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十七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采用合伙形式設立評估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評估師;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執業處罰的評估師。

  采用公司形式設立評估機構,應當有八名以上評估師和兩名以上股東,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執業處罰的評估師。

  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兩名的,兩名合伙人或者股東都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執業處罰的評估師。

  第十八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告;發現評估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制度,保證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評估檔案以及相關情況。

  第二十條 委托人拒絕提供執行評估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評估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要求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預評估結果情形的,評估機構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評估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七)聘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基金。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符合本法規定的評估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預。

  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評估的,應當依法采用公開方式選擇評估機構。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訂立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評估機構支付費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對受理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評估師承辦。

  委托人有權要求與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評估師回避。

  第二十七條 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并進行核查和驗證,在分析、歸納和整理的基礎上,形成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評估師應當分析有關評估方法的適用性,除依據評估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恰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在綜合比較的基礎上,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

  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第二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評估師、評估機構對其簽署、出具的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評估師或者評估機構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一條 委托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解釋。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認為評估師違法執業或者評估機構違法開展業務的,可以向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投訴、舉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委托人或者其他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

  委托人或者其他評估報告使用人違反前款規定使用評估報告的,評估師和評估機構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 行業協會

  第三十四條 評估行業協會是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的自律性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

  評估行業按照專業領域設立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地方性評估行業協會。

  第三十五條 評估行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評估師、評估機構應當加入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評估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會員自律管理辦法,對會員實行自律管理;

  (二)依據評估基本準則制定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三)組織實施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

  (四)組織開展會員繼續教育;

  (五)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將會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六)依法監督檢查會員建立執業風險基金的情況;

  (七)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八)監督管理會員執業行為,定期對會員簽署或者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檢查,按照章程規定對會員給予獎懲,并將獎懲情況及時報告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

  (九)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職責,只能由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履行。

  第三十八條 有關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需要制定共同的行為規范,促進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十九條 評估行業協會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向社會公開。不得以會員交納會費數額作為其在行業協會中擔任職務的條件。

  會費的收取、使用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行政監管

  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評估基本準則和評估機構、評估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理評估行業,對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針對協會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對評估機構依法開展業務進行不合理限制。

  第四十四條 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與評估行業協會、評估機構存在人員或者資金關聯,不得利用職權為評估機構招攬業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工商登記設立評估機構從事評估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評估師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執業的;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師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執業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 評估師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

  (六)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

  (七)聘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

  違反本法規定,設立評估機構未向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評估師、評估機構有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將處罰情況通報有關評估行業協會,由其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評估師因一年內違法執業被記入信用檔案累計至三次的,可以責令停止執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一條 評估師、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未委托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進行的評估,委托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采用公開方式選擇評估機構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四)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使用評估報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委托人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評估行業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于2013年8月對資產評估法(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會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評估機構、委托人和專家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北京、天津、安徽和福建調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于7月24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負責同志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18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二審以來,國務院分批取消了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礦業權評估師、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等職業資格準入,同時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草案的修改應當貫徹改革精神,重點規范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從業行為,對意見分歧大的問題,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予以修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暫不修改?,F將資產評估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評估師、評估機構作為專業人員和機構,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外,還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原則,建議予以明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評估師執業、評估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負責協調和指導評估行業發展。有的常委委員、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提出,按照目前的管理體制,評估行業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五個部門分別管理,建議還是明確由各個部門按照職責分別管理。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建立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有利于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但鑒于目前有關部門意見分歧比較大,同時考慮到各評估專業類別雖然同屬評估行業,但也有其自身的專業特點,為最大程度取得共識,建議暫不改變目前分別管理的體制,刪去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的規定,同時相應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關于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評估機構等管理辦法的規定,修改為由有關部門分別制定。(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條、第四十條)

  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評估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注冊不得執業。有的部門、行業協會提出,國務院已經取消了有關評估師的職業資格準入,改為實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管理,只有房地產估價師的職業資格準入因為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依據而予以保留,草案應當與這一改革要求相適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評估師是提供專業服務的人員,取消職業資格準入后,對可以從事評估業務的人員仍然要有一定的要求,同時應當加強對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對考試的組織、考試辦法的制定等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第二章章名由“注冊評估師”修改為“評估師”,相應刪去有關評估師執業注冊的規定,明確國家對評估師實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是明確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三是明確具有高等院校??埔陨蠈W歷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請參加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頒發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四是明確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章章名、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評估師、評估機構不得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只規定不得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不夠全面,還應當增加不得簽署、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規定,以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銜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評估師、評估機構不得簽署、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同時,對法律責任作相應修改。(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評估程序對于保證科學、公正開展評估業務非常重要,建議第四章進一步細化評估程序規范,并將該章章名修改為“評估程序”。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第四章章名作相應修改,并增加如下程序性規定:一是對受理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評估師承辦。二是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并進行核查和驗證,在分析、歸納和整理的基礎上,形成評估的依據。三是評估師應當分析有關評估方法的適用性,除依據評估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恰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在綜合比較的基礎上,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四是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建議根據改革精神,規定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評估行業協會脫鉤,并加強對評估行業協會的監管。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評估行業協會的設立問題予以明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評估行業按照專業領域設立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地方性評估行業協會。二是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評估行業協會管理辦法。三是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與評估行業協會存在人員或者資金關聯。(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七、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規定,評估行業協會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強化行業協會對會員的自律管理,完善信用檔案制度和評估報告監督檢查制度。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評估行業協會將會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定期對會員簽署或者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檢查。(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八項)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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