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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個人所得稅
文      號:財稅[2015]101號
頒發日期:2014-10-0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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