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海關頒發日期:2014-09-19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決定,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的要求,我市將在近期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F決定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退稅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
(一)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
(二)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三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四)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二、退稅代理業務的操作流程
退稅代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稅申請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增值稅退稅,并先行墊付退稅資金。退稅代理機構可在增值稅退稅款中扣減必要的退稅手續費,定期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結算。
三、其他事項
公開選擇工作自2015年8月19日開始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有意向成為退稅代理機構的銀行,請在此期間內制定《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服務方案》并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海關等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選擇。完成選定工作后,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與選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