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頒發日期:2014-09-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規范對外援助管理,提高對外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com.gov.cn)進入“征求意見”點擊“《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稿)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tfshzc@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條法司,郵編:100731。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5年8月30日。
商務部
2015年8月3日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援助標識(以下簡稱援外標識)的使用,加強對援外標識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援外標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提供援助的標志。
援外標識可根據需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一同使用。國旗圖案的印制和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三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是指在中國政府對外援助資金(包括無償援助、無息貸款和優惠貸款)項下承擔對外援助項目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經商務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標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標識。
第四條 商務部依據本辦法對援外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標識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援外標識使用人應使用援外標識:
(一)援外成套項目主體建筑的醒目位置;
(二)援外成套項目開竣工儀式等重要活動,項目臨時設施和施工工地,項目組駐地的標志牌、懸掛的旗幟等;
(三)援外物資本體及包裝的醒目位置;
(四)援外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的背景板、宣傳展板、證書、資料、禮品等;
(五)援外技術援助、志愿者服務等項目的有關活動;
(六)援外文件和資料,援外人員服裝和佩飾,以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和大型機械設備等;
(七)商務部舉辦或經商務部批準舉辦的援外活動;
(八)商務部印制或經商務部同意出版的有關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九)商務部認為應使用援外標識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經商務部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管或承擔的援外項目及援外活動可以使用援外標識。
第七條 如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使用援外標識,經商務部同意,可調整標識使用方案。
第八條 援外標識不得用于商業用途,不得用于與對外援助無關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書及其他活動。
第三章 標識的制作和安裝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援外標識圖案和制作說明以及援外徽章圖案由商務部另行公告。
援外標識可按比例縮放,但不得更改標識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相等。所附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一)對于成套項目和技術援助項目,標識應安裝于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標識載體應采用耐久材料制作,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標識載體的制作和安裝辦法。標識載體上除標識圖案外,可根據需要使用國旗圖案以及列明項目信息、參加開竣工儀式的兩國領導人姓名等。
(二)對于物資項目,標識應在援外物資本體和包裝的明顯位置印刷、刻制或噴涂。對于緊急援助物資,可使用標識即時貼。
(三)在其它情況下使用援外標識,標識使用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標識的制作和安裝辦法。
(四)援外徽章供援外人員履行職責時佩戴?;照乱栽鈽俗R為圖案,由商務部統一采購,交有關單位和人員使用。
第四章 標識使用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標識的過程中應維護良好的國家形象和公益形象。
第十一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擔援外項目或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識,所承擔援外項目對外移交或援外活動結束后,其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自然終止。
未經商務部同意,援外標識使用人不得將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托給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
如標識使用人不當使用標識,商務部可終止標識使用人使用標識的權利。
標識使用人在受援國需使用援外標識的,應編制標識使用方案,報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審核后實施。
第十二條 對于成套項目和技術援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應編制標識使用方案,寫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項目管理機構在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編制標識制作和安裝方案,確保施工單位據此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要求制作和安裝標識,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現場監督檢查;中期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單位應將標識制作和安裝納入檢查范圍。
第十三條 對于物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應將標識使用方案寫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物資生產、包裝、組貨、移交等階段嚴格按內部總承包合同有關規定使用援外標識。
第十四條 對于援外優惠貸款項下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項目評審要求使用援外標識。
第十五條 其他類型的援外項目及使用援外標識的其他場合,由援外標識使用人按照商務部的規定,根據需要確定標識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對援外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
援外項目管理機構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依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和監督管理援外標識的使用。
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政府間有關事務,負責在援外項目實施周期內對援外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商務部在與援外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簽署內部總承包合同中以及向優惠貸款項目實施企業下達的任務批件中,應明確其承擔“編制標識使用方案”的義務。
商務部在無償援助和無息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在與受援國簽署的有關可行性研究政府間確認文件中明確“援外標識使用”條款。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審批項目援外標識使用方案,并通過中期質量檢查、巡檢、竣工驗收、移交、后評估等對標識的設計、制作、安裝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在項目招標文件中要求編制標識使用、制作和安裝方案,有關費用應納入項目總報價;在與援外項目實施單位簽署各類項目內部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實施單位承擔標識使用的相關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中國進出口銀行負責在優惠貸款項下的援外項目評審和批貸環節對援外標識使用方案作出專項評估和審查,并在貸后管理中對項目實施單位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的,由商務部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公布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污損或侮辱援外標識的;
(二) 未經商務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援外標識的;
(三) 將援外標識用作商業用途的;
(四) 將援外標識用于與對外援助無關活動的;
(五) 在承擔援外項目對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動結束后仍使用援外標識的;
(六) 未經商務部同意,將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托給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緊急人道主義援助項目的標識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08年第16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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