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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2014-08-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的《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8月2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HZBATL@chinalaw.gov.cn。

  2015年7月23日

  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所稱投資項目是指企業投資項目,包括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中國境內各類企業及其通過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的,還應當遵守政府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對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權限,相應履行對投資項目的行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核準和備案范圍)企業投資項目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

  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按規定核準外,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實行備案制。

  第五條(《核準目錄》)國務院制定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具體范圍,劃分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準的范圍、權限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范圍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各地區不得擅自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的核準范圍和權限。

  第六條(備案管理辦法)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分級備案。

  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備案管理辦法和分級備案權限。

  第七條(核準和備案機關)依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準機關。

  依據國務院專門規定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具有項目備案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

  第八條(禁止性規定之一)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禁止性規定之二)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核準、備案審查條件。

  第十條(便民高效)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備案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準、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在線平臺)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對非涉密的企業投資項目逐步實現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建立項目統一代碼制度。對申請核準、備案及相關手續的項目,由在線平臺受理,即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有關部門應該憑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投資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并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后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主動公開的外,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將項目核準、備案的結果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企業義務)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與環境總量控制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復議、訴訟權)對行政機關實施的項目核準、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準的申請文件

  第十六條(核準申請)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

  第十七條(項目申請報告的基本內容)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八條(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要求)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由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參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確編制內容、深度要求等。

  第十九條(申請文件的真實性)組織編制和報送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單位(以下統稱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條(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項目單位自主組織編制,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

  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寫。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范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咨詢單位接受委托編制有關文件,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文件負責。

  第二十一條(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文件)項目單位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依法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但需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屬于重特大項目范圍的,還應附送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特大項目范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并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章 項目核準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條(向國務院項目核準機關的申報程序)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屬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的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由省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初審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聯合報送。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直接向國務院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三條(向地方項目核準機關的申報程序)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四條(受理程序)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于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當注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代碼在線查詢、監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五條(委托評估)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需要評估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采取競爭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評估。項目核準機關在委托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單位不得再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單位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特別重大項目外,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報告對項目提出較大不同意見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不予或暫緩核準。決定暫緩核準的,應書面告知并要求項目單位作必要調整或者補充。暫緩核準的時間不計算在第三十條規定的核準時限內。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準文件一并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并納入部門預算。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征求部門意見程序)對于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征求公眾意見程序)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核準機關的協調或調整程序)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二十九條(相關程序豁免)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不經過委托評估、征求意見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條(核準時限)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因項目情況特別復雜需要做進一步研究論證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核準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咨詢評估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一條(核準形式)項目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項目不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屬于國務院核準權限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意見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不予核準決定書,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初審機關。

  第三十二條(核準文件格式文本)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文件和不予核準決定書的格式文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內部《工作規則》)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強化自我約束,制定并嚴格遵守內部《工作規則》,明確受理申請、要件審查、委托評估、征求行業審查意見、內部會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辦事規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四章 項目核準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四條(核準審查的內容和條件)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對外商投資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后果等。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由項目核準機關按照會議制度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開工條件)除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文件之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辦理其他審批事項。

  其他審批事項能夠與項目核準同時辦理的,應當與項目核準實行并聯辦理。

  第三十六條(核準變更)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地點發生較大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發生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三十七條(核準文件的效力期限)項目核準文件和項目調整書面確認意見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八條(核準文件的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和項目調整書面確認意見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之前直接向具有該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延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項目延期不能超過一次,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年。

  項目在核準文件和項目調整書面確認意見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九條(項目備案方式)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申請,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并遵循誠信和規范原則。

  第四十條(備案申請內容)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目備案申請格式文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項目名稱和建設地點、規模、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意向;

  (四)項目的產業政策分析。

  項目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備案審查)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對備案項目的基本信息進行核查,備案信息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除產業政策禁止發展,或者依法應報核準或審批的項目外,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四十二條(備案信息互通共享)項目備案文件應及時抄送相關部門,項目備案信息應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項目單位可以通過在線平臺打印備案文件。

  第四十三條(備案的變更)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備案變更申請,修改相關信息。項目備案機關應對變更信息核查確認,重新予以備案或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開工條件)項目備案后,項目單位在開工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審批事項。

  第六章 境外投資項目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五條(核準和備案范圍)境外投資項目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

  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按規定核準外,境外投資項目應當實行備案制。

  第四十六條(向項目核準機關的申報程序)實行核準管理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注冊地所在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應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四十七條(項目申請報告的基本內容及附送文件)境外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第四十八條(核準審查的內容和條件)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根據以下條件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四十九條(項目備案方式)實行備案管理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通過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并附有關附件。

  第五十條(備案條件)項目備案機關在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知書,以下兩類情形除外:

  (一)項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

  (二)項目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層級指導和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企業投資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監管職責)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和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建設、審計及行業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年度監管報告發布制度。

  第五十三條(職責分工)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等,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管。

  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建設、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不得違規發放貸款或僅以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層級較低為由否決企業貸款申請。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屬地監管)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通過在線平臺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五十五條(違規核準、備案)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或備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者備案的,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無效。

  第五十六條(核準或備案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一)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予以核準或備案的;

  (二)項目核準、備案機關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備案的;

  (三)項目核準、備案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予以核準或備案的;

  (四)項目核準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項目備案機關對產業政策禁止發展,或者依法應報核準或審批的項目予以備案的;

  (五)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核準或備案的;

  (六)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核準、備案變更的;

  (七)依法可以撤銷核準或者備案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核準、備案,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五十七條(信息共享和互通)各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

  第五十八條(投資項目信息在線報備制度)實行投資項目信息在線報備制度。

  除境外投資項目外,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九條(異常信用記錄制度)項目單位違反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

  (一)提供虛假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

  (二)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

  (三)不按照批準內容組織實施;

  (四)應申請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異常信用記錄分為一般異常信用記錄和重大異常信用記錄。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作為項目單位信用檔案的重要內容,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六十條(“黑名單”制度)項目單位出現多次一般異常信用記錄或一次重大異常信用記錄且未按規定整改的,應當將項目單位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處分)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備案;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或者對于產業政策禁止發展,或者依法應報核準或審批的項目予以備案;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或備案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準;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或予以項目備案;

  (六)不依法履行項目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第六十二條(刑事處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監管責任)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企業投資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項目申報采取欺騙或不正當手段)企業分拆項目、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申報項目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并給予警告。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給予項目總投資額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項目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擅自開工)項目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改正,同時給予項目總投資額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企業責任之一)項目單位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項目建設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已經投產的責令停產,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給予項目總投資額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項目單位未按照項目備案文件的內容進行項目建設,且實際建設內容屬于核準類項目的,視為未取得核準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項目單位未按照項目備案文件的內容進行項目建設,且實際建設內容不屬于核準類項目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責令項目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依照實際建設內容重新備案。項目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未進行重新備案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企業責任之二)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安全監管、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文件要求的,相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八條(咨詢機構及人員責任)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寫、評估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在報告編寫、項目評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降低或撤銷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取消主要責任人員的相關職業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范圍)本條例所稱省級人民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七十條(準用性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一條(授權性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按照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原則

  (一)堅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方向。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遵循“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行為,強化政府對企業投資的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充分體現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堅持和完善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所確立的核準制和備案制基本框架,將全面深化改革以來出臺的解決“審批多”、“審批難”、“監管弱”問題的政策措施,以行政法規形式明確下來。堅持簡政放權,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企業投資項目外,一律實行備案管理;精簡前置審批、優化審批程序、規范中介服務。堅持放管結合,明確監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分工,創新監管方式,健全約束懲戒機制。堅持職能轉變,強化政府自身約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提供便捷高效服務,提高政府效能。

  (三)做好與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銜接。征求意見稿定位于規范政府核準和備案企業投資項目的行為,重點規范基本程序、審查內容和條件、監督檢查等。同時,做好核準、備案與其他相關審批事項的相互銜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審批事項的辦理及后續監管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原則規定的,進一步作出細化規定。

  二、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9章72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管理職責、核準和備案范圍、核準目錄、核準和備案機關、監督管理、在線平臺、信息公開、復議訴訟權等。

  第二章“項目核準的申請文件”。主要包括核準申請、項目申請報告的基本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附送文件等。

  第三章“項目核準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申報程序、受理程序、委托評估、征求部門意見、征求公眾意見、核準時限、核準形式等。

  第四章“項目核準的審查及效力”。主要包括核準審查的內容和條件、開工條件、核準變更、核準文件的效力期限、核準文件的延期等。

  第五章“項目備案”。主要包括項目備案的方式、備案申請、備案審查、備案信息互通共享、備案的變更、開工條件等。

  第六章“境外投資項目的特別規定”。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范圍、申報程序、項目申請報告的基本內容及附送文件、核準審查的內容和條件、備案方式和條件等。

  第七章“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層級指導和監督、監管職責及分工、屬地監管、核準或備案手續無效、撤銷核準或備案文件、信息共享和互通、投資項目信息在線備案制度、異常信用記錄制度、“黑名單”制度等。

  第八章“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機關違反相關規定的行政處分、刑事處罰,項目申報采取欺騙或不正當手段、擅自開工等的法律責任,以及咨詢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主要包括省級人民政府范圍、準用性規定,授權性規定以及生效時間等。

  三、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征求意見稿的適用范圍??紤]到境外投資也是企業的投資行為,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加快推進,中國企業的對外投資規模將越來越大,有必要作出統一規范。據此,征求意見稿第2條規定,企業投資項目包括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中國境內各類企業及其通過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二)關于投資主管部門。在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發展改革部門履行項目核準或備案職責,并承擔統籌協調、綜合管理職責,其他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據此,征求意見稿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對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職責;其他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規定權限,相應履行對投資項目的行業管理職責。

  (三)關于項目統一代碼制度。根據國務院要求,發展改革委要抓緊建立投資項目統一代碼制度。在線平臺建設過程中,有關部門建議明確項目代碼的法律地位,為在線平臺運行提供法制保障。考慮到項目統一代碼制度是實現企業投資項目并聯核準和投資項目協同監管的基礎,項目統一代碼是在線平臺的核心,有必要確立其法律地位。據此,征求意見稿第12條第2款規定,建立項目統一代碼制度。對申請辦理核準、備案及相關手續的項目,由在線平臺受理,即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有關部門應該憑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投資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并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

  (四)關于項目核準備案機關。隨著簡政放權的持續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事項取消下放力度不斷加大,實行核準制的具體范圍及具體項目核準機關會適時調整,為留有余地,宜對核準和備案機關作出原則規定。據此,征求意見稿第5條規定,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具體范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予以明確。第6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分級備案;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備案管理辦法和分級備案權限。

  (五)關于備案的性質。征求意見稿第五章規定的項目備案既不同于核準,也不是事后告知性備案,而是事前強制備案,是一種簡易許可。目前,備案項目數量占投資項目總數的80%以上,從實現投資有效調控角度,各級政府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項目開工前的投資意向信息;同時,項目開工前需要辦理諸多法定手續,備案可以為企業辦理其他相關手續提供幫助。從審查內容看,備案僅對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進行把關,除產業政策禁止發展或者應當實行核準或審批管理的項目外,備案機關均應當予以備案。從辦理方式看,與核準需要履行申請、受理、委托評估、征求意見、協調和調整等程序才能出具核準文件或不予核準決定書不同,備案是企業通過在線平臺提交申請,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后,在線打印備案文件。

  相關附件:

  1.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doc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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