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瓊府辦[2015]114號頒發日期:2014-08-13
地 區:海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生態立省是我省發展戰略。為引導各種資源的節約開發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精神,決定調整我省部分資源稅稅率及開征海砂資源稅?,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水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對象及適用稅率
(一)水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和對象。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進行銷售或自用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要依照本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調整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適用稅率。
礦泉水適用稅率調整為6元/立方米;地熱水適用稅率調整為3元/立方米;地下水適用稅率調整為1元/立方米。
(三)以下情況地下水開采暫緩征收資源稅。
尚未鋪通自來水管道的農村地區,開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暫緩征收資源稅;農村地區及農場非場部地區開采地下水用于農業灌溉的,暫緩征收資源稅。
二、調整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適用稅率
(一)石灰石、其他粘土(不含高鋁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適用稅率調整為5元/噸。
(二)大理石、花崗巖、其他石類適用稅率調整為5元/立方米。
(三)河砂適用稅率調整為3元/立方米。
三、對我省行政區域內開采海砂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稅率為3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逗D鲜∪嗣裾P于對我省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開采征收資源稅的通知》(瓊府〔1996〕8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