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頒發日期:2014-05-29
地 區:大連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186號)要求,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均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
出口企業首次辦理無紙化申報前,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登記表》(附件1)。
二、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及相關證明申報前,需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稅控裝置(金稅盤或稅控盤)對申報數據加注電子簽名。
三、出口企業進行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以及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需提供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規定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和申報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出口企業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視同自產應稅消費品、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外貿企業進口貨物復出口及進料加工業務申報時除提供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外,還需提供《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清單》(附件2)電子數據。
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僅限于出口退(免)稅申報表(包括匯總表、明細表、申報清單)可進行無紙化申報,其他紙質憑證仍按原規定裝訂成冊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仍需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提供相關紙質資料。
四、出口企業應準確無誤申報與紙質憑證及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等退(免)稅電子信息。
實行無紙化申報的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和相關證明申請時,以其收到的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業務受理時間。
五、主管國稅機關對出口企業出具的出口退稅相關文書,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反饋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自行打印。出口企業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加蓋印章的相關紙質證明。
對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為大連轄區內的出口企業,其申請辦理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等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證明,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上述證明電子數據的內部傳遞。
六、出口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保管出口退(免)稅資料,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出口退(免)稅審核等工作中對存在涉嫌騙稅疑點的企業,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要求提供紙質資料的,應按要求及時提供。
七、本公告由大連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八、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以申報日期為準)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登記表
附件2: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清單
附件3:《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公告》的政策解讀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