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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求《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4-05-24
地   區:廈門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尊敬的納稅人: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公告),各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地稅機關應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申請條件、審批權限及后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為落實政策規定,我局根據總局1號公告,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制訂本公告。

  現將我局擬發文公告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網站

  網址:http://www.xm-l-tax.gov.cn,進入首頁“公眾參與-意見征集”提出意見(請在主題欄注明“意見征集”或“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2.聯系電話:稅政一處 0592-5310368

  3.通信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70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郵編:36101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4月30日。

  附件:《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及解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4月24日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公告)等規定,現就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區級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

  (二)受政策或市場等客觀因素影響,停止正常生產經營一年以上,且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

  (三)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發生嚴重虧損;

  (四)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

  (五)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內辦理注冊登記,且注冊登記當年發生虧損。

  對于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得減免稅的情形,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困難減免范圍,不予減免稅。

  二、審批管理

  (一)區級地稅機關對符合條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困難減免稅實行按年審批,并建立《困難減免稅審批臺賬》,記錄納稅人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所屬年度等,按年向上級地稅機關報送批準情況。

  (二)區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情形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三、其他事項

  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及審批的流程、時限、所需材料等,按照現行《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等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關于《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背景

  去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公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限、申請情形、審批管理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并授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地稅機關確定具體申請條件和后續管理要求。為落實政策規定,我局根據總局1號公告的要求,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制訂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申請條件

  1.第一條第(一)款所稱“重大損失”是指經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認定,在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撥款等補償后,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納稅人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或上一年末資產總額的20%。

  2.第一條第(二)款所稱“政策或市場等客觀因素”,不包括季節性的停產停業。

  3. 第一條第(四)款所稱“社會公益事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4.第一條第(三)款和第(四)款所稱“嚴重虧損”是指最近兩個完整財務年度的虧損額均達到或超過相應年度營業收入的10%。

  5. 第一條所稱“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和“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確定。

  6.第一條所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得減免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明確審批權限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納稅服務的精神,延續執行我市原有做法,在本公告中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限為區級地稅機關。

  (三)明確審批年限

  由于企業存在或發生困難的情形是動態變化的,加之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因此相應困難減免稅的審批也應按年進行,不應一次審批、長期免稅。

  (四)明確后續管理要求

  為避免出現放后不管等情形,困難減免稅審批機關應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和從嚴把握的原則,既要落實好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也要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加強后續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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