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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免抵退稅申報時限及重要事項提醒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
頒發日期:2014-05-13
地   區:廈門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2014年度出口免抵退最后申報期限:2015年4月20日

  請企業在此期限之前收齊申報2014年度出口貨物勞務,并完成收匯。如屬于進料加工企業,還應在此期限之前提出進料加工手冊核銷申請。

  提醒:

  1、如紙質單證齊全,無電子數據,可在免抵退申報期限截止之前(2015.4.20日之前)提交《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經稅務機關預審、審核并反饋后,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

  2、如符合2013-12號公告第二條第(十八)款列舉的客觀原因造成紙質單證無法收齊的,可在免抵退申報期限截止之前(2015.4.20日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3、如無法在免抵退申報期限截止之前(2015.4.20日之前)收匯的,應于2015.5.18之前申報免稅。(如屬于合同約定于2015.4.20之后收匯的,于2015.4.20日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及電子數據、出口合同,經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可視同收匯處理。后續跟蹤管理: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九種不能收匯原因,詳見2013-30號公告。)

  2014年度出口免稅最后申報期限:2015年5月18日

  (依據:2012年24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七)點第二款、2013年12號公告第三條第(一)條)

  1、賬務上反映免稅出口銷售收入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寫免稅銷售收入,相應進項稅額轉出。

  3、留存相關資料備查(2013-65號公告):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

  提醒: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2015.5.18之前)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屬于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2015.6.15之前)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于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2015.6.15之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2014年度出口未申報應征稅申報期限:2015年6月15日

  (依據:2012年24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七)點第二款)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本年度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貨物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2015.6.15之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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