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頒發日期:2014-04-17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切實加強風險防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有關要求,現就我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管理類別評定為一類的出口企業除應符合《公告》第六條有關條件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風險可控條件:
(一)提供的企業凈資產、企業內部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的證明材料真實、有效。
(二)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起至評定當日滿36個月。
(三)上一年度出口應退(免)稅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
(四)上一年度評定結果不是三類或四類的出口企業。
(五)非出口退(免)稅審核關注企業。
(六)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風險可控的條件。
二、除符合《公告》第七條第(一)至(四)項條件之一的企業應評定為三類出口企業外,經主管國稅機關出口退(免)稅評估發現失信情形的一類和二類出口企業,尚未被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的,應調整為三類出口企業管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