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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14-01-26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處室(單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已經省局2014年12月22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社會公示,其內容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第三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遵循“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辦案機構負責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法制機構負責符合法定事由不公示案件的核審。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注冊登記的市場主體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以下簡稱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其它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予以公示。

  第五條 辦案機構應依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在“四川工商執法辦案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執法辦案系統)中制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表,與網上公示的處罰決定書、標注信息、更正信息等資料一并裝入書式案卷。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六條 辦案機構擬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單》隨《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條 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公示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辦案機構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

  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隱私,如家庭住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的,辦案機構應當刪除,刪除內容用“*”代替。

  除前款要求進行刪除處理的以外,公示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第八條 公示案件信息由辦案機構報送,辦案人員通過執法辦案系統擬定公示信息,報本機構負責人審簽后,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通過門戶網站或專門網站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辦案機構負責人審簽公示案件信息后,由本機關網站管理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參照前款執行。

  第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辦案機構應當通過執法辦案系統錄入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因法定事由不公示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式《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載明不公示理由,經法制機構核審,報機關負責人審批。

  經審批不予公示的案件,辦案機構應將審批表裝卷歸檔;不公示理由不成立的,辦案機構仍應將相關信息在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辦案機構認為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需要公示的,應填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送法制機構核審,并報機關負責人審批,于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發現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發現公示信息不準確的,由辦案機構收集核實相關情況,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對相關數據予以更正并留存審批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辦案機構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完善信息公示系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于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當事人的登記機關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辦案機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暫行規定》和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附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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