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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等四項管理制度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甘財會[2014]47號
頒發日期:2014-01-12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研究制定了《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守則》、《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考人員守則》、《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巡視人員守則》等四項管理制度?,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2.《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守則》

  3.《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考人員守則》

  4.《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巡考人員守則》

  甘肅省財政廳

  2014年12月12日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行為,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財會[2013]19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條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一) 考試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2.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3.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4.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5.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二) 市(州)級考試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接受省級考試主管部門對考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 縣(市、區)級考試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應考人員進行報名和代收考務費用。

  本辦法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四條 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報考人員、考試機位數量、考場數量等情況,制定每年的考試周期、考試計劃和考點考場設置,并做好考試準備工作和考務安排。

  第五條 考務工作人員和應考人員應遵守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考務工作人員是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期間承擔管理、監考、巡視、技術等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考試報名

  第六條 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按照我省具體情況,確定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考辦法、報名和考試時間、考試科目等考試相關事項,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采用網上報名和涂卡報名兩種方式,以網上報名方式為主。如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如期網上報名的,由市(州)考試主管部門申請,經省級考試主管部門同意,采用涂卡方式進行報名。

  (一) 網上報名的方式。報考人員須按照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報名時間和報名要求,到指定的網站,進行網上報名。報考人員進入網上報名系統后,選擇報名點(市州、省直),填報個人基本信息、上傳本人照片和打印報名信息表。在規定的報名期限內,報考人員到報名點進行資格審查,報名資格確認后,繳納考務費用(或網上繳費)。報名截止后,報考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到報名網站打印準考證。

  (二) 涂卡報名的方式。報考人員須按照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報名辦法和報名要求,在報名期限內,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交報名地考試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符合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在繳納考務費用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名地考試主管部門領取準考證。

  第八條 報考人員報考時須一次性填報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三門考試科目。珠算科目的考試待考試系統開發完成后,再進行安排。

  第九條 報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會計管理機構不得予以報名:

  (一)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

  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由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 因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3號)第三十條所列情形,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考試考務費用的繳納采取網上繳費和集中收取兩種方式。報考人員繳納的考務費用,按照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報考人員填報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報名信息有誤的,可在報名截止日前,持相關有效證件到報名地考試主管部門提出修改申請,由考試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和修改。

  第三章 考點考場設置

  第十二條 考試主管部門設置考點和考場應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考試機位數等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三條 考試主管部門設置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對報名人數較多,具備設立條件的縣(市、區),經省級考試主管部門同意,可在該縣(市、區)增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

  第十四條 考點應設有獨立的考場以及考務辦公室、應考人員等候區和服務區。

  第十五條 考點及考場應安全、安靜、寬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風性能、并具有防火、應急通道等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 考點應配置考試服務器、考試計算機、局域網絡、不間斷電源、身份識別設備、監控設備等無紙化考試必要的軟硬件設備,確保滿足考場無紙化考試要求。

  第十七條 考點應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張貼考點名稱、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表和考場規則??紙鰬陲@著位置張貼考場順序號和考試機位(或座位)起止號。

  第十八條 考點應對考試人員進行單人、單桌編排,在每臺考試計算機顯著位置張貼座位號,按S形進行排序,并根據考試計算機的數量,每個考場預留5%左右備用計算機,以備應急之用。

  第十九條考點應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負責考試期間考場軟硬件設備的維護以及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

  第二十條 考場內除懸掛考試制度外,不得懸掛或擺放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圖片、書籍等資料。

  第四章 試題保管和傳遞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按“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誰接收,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考試主管部門須對考試試題的保密安全工作負責,并按照規定的制度和手續進行交接和保管,嚴防發生泄密事故。

  考試試題的保密管理工作須由正式在編人員具體負責,并承擔具體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采用財政部下發的全國統一考試題庫。題庫經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后,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存入保險柜和導入專用服務器。題庫不再向市(州)考試主管部門整體下發。

  第二十四條 題庫保管須建立登記備案制度,禁止無關人員接觸題庫。除考試啟用試題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題庫。

  第二十五條 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按照考試工作的要求設置專用服務器,用于存儲題庫,并按照涉密單機標準進行防護和管理,安排專人進行管護。專用服務器不得與互聯網或其他網進行連接,不得從事與考試工作無關的事項。專用服務器須設置開機密碼和開機鎖,分別由2名工作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考前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按照考試工作流程,采用加密技術在題庫專用服務器上隨機生成考試試卷。

  第二十七條 省級考試主管部門生成的試卷題庫,向考點傳輸應通過數字加密技術,在財政內網專線進行傳輸,由專人按照相關操作規范程序一次性操作完成,試題傳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開考前24小時。傳輸至各考點的試卷,只有應考人員在規定的考試時間段內登錄考試系統方能解密使用。

  第二十八條 考試結束后,考試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應考人員的考試數據通過加密技術上傳至省級考試主管部門的專用服務器。同時,銷毀存放于考點服務器中的試題和考試數據。

  第五章 考務安排

  第二十九條 考試主管部門應根據考試工作需要,選配必要的考點考務工作人員,承擔管理、監考、巡視、技術等考試管理工作。考務人員的設立、組成和主要職責為:

  (一) 每個考點設立主考1人和副主考1至2人(簡稱考點負責人),主要負責考點的考試管理工作,監督考試紀律執行情況,處置考試期間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和應急突發事件。

  (二) 每個考場(25人及以下)配備至少2名監考工作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再增加配備1至2名監考工作人員,主要負責檢查、核對應考人員考試信息與身份證信息,維護考場秩序,記錄考試違紀違規情況,阻止非考務人員和非本考場應考人員進入考場,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三) 每個考點安排巡視工作人員1至2名,主要負責檢查和監督考點臨考前準備工作、考試期間考場紀律和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等情況。

  (四) 每個考點應配備工作人員1至2名,負責考點日常管理工作;配備技術人員1至2名,負責維護考點考試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 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期間,須佩戴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主考”、“監考”、“巡視”“工作人員”工作標牌。未佩戴工作標牌的其他人員,考試期間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第三十一條 考務工作人員經考試主管部門培訓后,承擔監考、巡視工作。

  第三十二條 監考、巡視工作人員須遵守回避制度,凡與本場應考人員有直系親屬關系或直接工作隸屬關系的,不得承擔本場考試監考、巡視工作。

  第三十三條 考試期間,考點應設立值班電話和安排值班人員。

  第三十四條 開考前,考點考務工作人員應做好考試信息張貼、電力供應保障、考試設備檢查調試、考試軟件安裝設置、考試試卷導入等準備工作。

  第三十五條 監考人員開考前20分鐘,組織應考人員持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有序進入考場,并對應考人員的身份進行檢查和核對,引導應考人員對號入座。開考前5分鐘,指導應考人員登錄考試系統,輸入準考證和身份證號碼,做好考試準備工作。

  第三十六條 應考人員考試未攜帶準考證、身份證原件(或派出所開出的帶照片的戶籍證明)的,不得參加考試。

  第三十七條 應考人員考試遲到30分鐘以內的(含30分鐘),允許參加考試,考試起止時間以考試服務器時間為準。遲到超過考試時間30分鐘的,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三十八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后,監考人員應持《考場座次表》逐一核對應考人員信息,核對無誤后,要求應考人員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缺考的人員由監考人員在《考場座次表》上劃“X”符號,以示缺考。

  監考人員發現應考人員身份證號碼或姓名有誤的,應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勘誤表》一份(表1),待本場考試結束后交考點考務辦公室。應考人員的錯誤信息由考試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更正。

  第三十九條 每科目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考人員可提前交卷。

  第四十條 每場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須準確、完整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記錄單》(簡稱考場記錄單)(表2),經2名監考人員簽字后,交考點考務辦公室??紙鲇涗泦我皇絻煞?,考點留存一份,考試主管部門留存一份??荚嚻陂g,發生違紀違規情況,監考人員須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書》(簡稱處理書)(表3),詳細記錄作弊事實,要求應考人員對違規事實簽名確認,經2名監考人員簽字后,交考點考務辦公室。處理書一式三份,考點留存一份,考試主管部門留存一份,應考人員留存一份。

  第四十一條 考試期間,考點獨立局域網應進行物理或技術隔離??荚嚪掌鞒c考試計算機連接、接收考試試題和上傳考試成績數據外,不準連接其它設備與網絡。

  第四十二條 考試期間,考試計算機禁止連接任何可移動存儲設備,如U盤、移動硬盤、光盤等。

  第四十三條 考試期間,禁止應考人員將各種數據存儲、傳輸及通訊設備帶入考場,禁止拷屏、屏幕錄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題等行為。一經發現,應暫扣作弊設備,停止考試并按有關違紀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考試期間,應考人員在考場出現急性疾病,導致不能繼續參加考試的,經本人同意放棄考試,可終止本次考試。

  第四十五條 考試期間,各考點應使用監控設備對考場進行全程錄像,并保證錄像資料的完整性和連續性。錄像資料嚴禁無關人員調看、拷貝。省級考試主管部門將采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對考場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考試過程中因考試設備出現較短時間故障、停電等原因占用考試時間的,由考試主管部門對所占用的考試時間給予補足。

  第四十七條 對考試過程中考試設備發生嚴重故障、考場斷電等重大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考試的情況,考試主管部門應做好應急預案和考試安排。

  第四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不得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輔導、培訓工作。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使用全省統一的考試管理系統,系統采用專人操作、單機管理,未經考試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得打開系統進行查詢或使用。

  第五十條 應考人員所報考試科目成績須一次性全部合格,單科合格成績不滾動計算。

  第五十一條 考試主管部門應按考試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傳送數據,公布有關考試信息,方便報考人員查詢考試信息。

  第五十二條 對考試信息、考試專用設備、考試管理系統,會計管理機構應加強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安全保護和保密工作。

  第五十三條 考試主管部門在本次考試全部結束后30日內在“甘肅會計網”或其他指定的網站公布考試結果。

  第五十四條 考務工作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無紙化考試制度。

  第五十五條 考試系統日志、應考人員信息、試卷試題編號、答題結果、考試成績、考試期間的監控錄像資料,及留存的《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記錄單》和《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書》等資料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2年。

  第五十六條 考試主管部門應將考試舞弊人員信息,及時納入禁考人員數據庫,在規定期限內不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考試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事前、事中、事后考試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八條 省級考試主管部門在考試期間將對各考點考務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并選派巡視人員監督和檢查考試工作安排情況、考試實施情況和考場紀律執行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五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有權向考試主管部門進行檢舉,考試主管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

  第六十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違反考試規定的行為,考試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違紀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表1《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勘誤表》(略)

  表2《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記錄單》(略)

  表3《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書》(略)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守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有序進行,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考試開始前20分鐘,應考人員經監考人員檢查和核對準考證和身份證件后,有序進入考場。

  第三條 應考人員應按照考場排列的座位號入座或由監考人員引導入座;應考人員不得隨意變換座位或更換考試用機。

  第四條 應考人員進入考場后須關閉所攜帶的通訊設備和各種器械,并將所攜帶的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點。

  第五條 應考人員須攜帶準考證、身份證原件(或派出所開出的帶照片的身份證明)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未攜帶的不得進入考場。

  第六條 開考前5分鐘,應考人員應按監考人員的要求登錄考試頁面,準確錄入本人準考證號碼和身份證號碼,同時認真核對個人信息,閱讀考生須知后等待考試。

  第七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每科目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考人員可提前交卷,交卷后應盡快離開考場。

  第八條 應考人員應認真閱讀答題操作規則,并按要求進行答題操作,不得進行與考試無關的計算機操作。

  第九條 考試過程中,應考人員不得在考試計算機上連接任何可移動存儲設備,如U盤、移動硬盤、光盤等。不得拷屏、屏幕錄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題。

  第十條 應考人員只許攜帶鋼筆、簽字筆和沒有儲存功能的計算器進入考場??荚囬_始后,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計算器。應考人員不得將考場統一發放的考試演算紙帶出考場。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如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將按有關違紀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應考人員答題結束后,應安靜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第十三條 考試過程中,發生考試設備嚴重故障、考場斷電等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考試的,應考人員應聽從考務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 本守則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考人員守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監考人員應熟悉考試的相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監考人員不得從事與監考無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須佩帶統一制發的工作標牌。

  第四條 監考人員應協助考場管理人員在開始考試前,開啟考試計算機,檢查考試網絡運行情況。

  第五條 監考人員應在開考前20分鐘檢查和核對應考人員準考證和身份證證件,組織應考人員有序進入考場,引導其對號入座,并要求應考人員關閉通訊設備和各種器械,將所攜帶的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點。

  第六條 監考人員在開考前,須向應考人員宣讀《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第七條 監考人員在開考前5分鐘,應指導應考人員登錄考試頁面,錄入準考證號碼和身份證號碼,做好考試準備工作。

  第八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對出現的應考人員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考試計算機、網絡斷(掉)線、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時,應做好考場秩序維護,并及時通知考場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排除故障。

  第九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持《考場座次表》逐一核對應考人員信息。核對無誤后,要求應考人員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確認,對缺考的人員,由監考人員在《考場座次表》上劃“X”符號,以示缺考。監考人員發現應考人員身份證號碼和姓名有誤的,應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勘誤表》一份(表1),待本場考試結束后,交考點考務辦公室。

  第十條 監考人員監考期間應堅守崗位,關閉通訊工具,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吸煙、聊天、看書、讀報和做與監考無關的事,不得對試題的內容進行解釋和指導,不得抄錄和泄露考試試題。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中途確需離開考場的,監考人員須陪同前往。

  第十二條 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考場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外的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組織應考人員有序退出考場。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結束后,須準確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記錄單》(簡稱考場記錄單),經簽字后(考場記錄單一式兩份)交考點考務辦公室。監考人員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須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書》(簡稱處理書),并對有關作弊證據進行準確、詳細記錄,要求應考人員對違規事實簽名確認,監考人員簽字后,交考點考務辦公室(違規處理書一式三份)。

  第十五條 監考人員違反有關考試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違紀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守則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巡視人員守則

  第一條 為了嚴肅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紀律,嚴格履行巡視人員工作職責,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巡視人員應按照考試主管部門的要求,檢查考試工作安排情況、考試實施情況和考場紀律執行情況,并協助考試主管部門做好考務工作。

  第三條 巡視人員應熟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規定和制度,認真負責,不徇私情,嚴格遵守和執行各項考試規定。

  第四條 巡視人員應提前到達指定的考務人員辦公室,了解考試安排和考試準備情況。巡視人員進入考場須佩帶“巡視人員”標牌。

  第五條 巡視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應不定時地對考場進行巡查,抽查應考人員所持身份證件和準考證信息是否一致,查看考場考試秩序。

  第六條 巡視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應對應考人員的作弊行為和監考人員違規行為進行制止。

  第七條 巡視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應對考場各項設施的運行、考場管理人員和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映考點考務辦公室。

  第八條 本守則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守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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