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滬工商市[2014]370號頒發日期:2014-01-08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工商分局,各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規定,經市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本市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的登記注冊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受理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的登記注冊(包括房地產經紀執業注冊、變更、注銷手續)和房地產經紀執業證書的審驗。
二、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工作后,在辦理房地產經紀企業設立登記和企業增加“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時,按照工商登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房地產經紀”。
三、本市各級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上海市經紀人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寬進嚴管”的要求,轉變職能,由過去重視登記準入事項監管轉變為更加重視經紀企業行為和信用監管,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水平,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四、本市各級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社會管理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自身建設和制度創新,引導行業協會參與市場監管共治,推進行業自律,提升經紀企業自我管理水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8日
關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本市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基本情況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上海市經紀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稐l例》中明確規定,市工商局負責執業經紀人和經紀組織的登記注冊;市執業經紀人協會負責經紀執業資格考試,頒發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上海證”)。2001年底,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頒布《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實施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全國證”)制度,由此,本市房地產經紀“全國證”和“上海證”開始并存。
二、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主要依據
今年7月22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房地產經紀人“全國證”的許可和認定。我局認為,在“全國證”已經取消認定、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無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背景下,本市各級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的登記注冊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必要舉措。
三、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主要內容
我局按照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要求,牽頭起草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一是停止受理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的登記注冊;二是直接辦理房地產經紀企業注冊登記;三是按照“寬進嚴管”的要求,加強房地產經紀企業經營行為和信用監管,嚴厲查處無照經營、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四是對除房地產外的其它13個門類的經紀人,按照《上海市經紀人條例》的規定和《上海市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的若干意見》(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要求,實行“先辦理經紀組織登記注冊再辦理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五是市執業經紀人協會要適應新形勢的變化,加強自身建設和制度創新,主動做好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共同探索對相關經紀行業的培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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