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頒發日期:2014-01-08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措施逐步復制推廣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545號)精神,本市將推廣實施稅務登記自動賦碼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對象
本市除銀行、保險、國家級要素市場、海洋石油企業及跨區工商登記的本市分支機構外,經并聯審批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及分支機構。
本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經并聯審批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二、業務流程
(一)設立登記并聯審批
1. 受理
納稅人辦理設立登記并聯審批業務時,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口受理,不需提交《稅務登記表》及有關證件、資料。
2. 確定登記注冊類型
工商登記辦結后,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營業執照信息,參照《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對照表》(國統辦字[2011]99號文附件)確定登記注冊類型。
3.自動賦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結后,稅務機關啟動戶管信息比對。比對無異常的,稅務信息系統將根據工商、質監部門傳遞的結果信息賦予納稅人識別號(含稅務登記基本信息),并通過手機短信息告知納稅人;同時,稅務機關完成稅務登記證制作、打印。比對異常的,不予辦理稅務登記證。
4. 發證
稅務機關將稅務登記證、《納稅人告知書》(詳見附件1)一并交工商部門一口發放。
(二)應急處理
若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電子信息傳遞發生延誤的,為保證納稅人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可向并聯審批平臺主動發起數據傳遞請求,由并聯審批平臺通過應急數據交互通道逐戶向稅務機關推送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電子信息,稅務機關成功接收后方可繼續按原流程辦理。
(三)補充采集基礎信息
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或經并聯審批辦理多部門變更登記事項時,需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采集基礎信息,主管稅務機關應一并完成戶管注冊手續。
稅務機關可采取免填單方式補充采集基礎信息,即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出示相關證件、資料,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錄入并打印《稅務基礎信息采集表(自動賦碼適用)》(下簡稱《信息采集表》),經納稅人確認后生效。
1. 納稅人需出示的證件資料包括(原件或復印件):
(1)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3)單位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如為自有房產,需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如為租賃的場所,需提供租賃協議,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
(4)各投資方的證件,企業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5)分支機構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件。
2. 納稅人確認的方式有:
(1)現場確認
由經辦人攜帶本單位公章蓋章并簽字確認;
本單位公章無法帶出的,可由經辦人提交單位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3)及本人身份證并簽字確認。
(2)非現場確認
納稅人無法現場確認的,《信息采集表》可由經辦人帶回本單位確認,并于下一工作日送交稅務機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和實施計劃。
(二)各分局要會同區、縣工商、質監等部門建立橫向溝通聯動長效機制,實施自動賦碼管理全過程監控,抓好對內培訓和對外宣傳,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三)各分局要進一步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征管和風控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組織力量定期跟蹤、分析未補充采集基礎信息的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特此公告。
附件:
1.納稅人告知書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