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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財稅[2014]93號
頒發日期:2013-12-2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消費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氣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取消汽車輪胎稅目。

  三、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征收消費稅。

  四、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后,“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并繼續按現行消費稅政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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