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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
頒發日期:2013-12-2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及相關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

  為促進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4]94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定額稅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費稅定額稅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費稅繼續暫緩征收。

  二、成品油消費稅稅款抵扣規定

  (一)納稅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 以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以下簡稱應稅油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準予從成品油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納稅人外購應稅油品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購應稅油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調整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

  納稅人以進口、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分別依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三、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安排

  (一)納稅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按以下過渡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1.所屬期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1)。

  納稅人應根據抵扣稅款臺賬和庫存變動情況填寫紙質《成品油庫存報告表(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2)。

  2.所屬期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調整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3)。

  3.納稅人根據本條第1、2項申報資料數據匯總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計算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4)。

  4.納稅人根據本條第3項申報資料數據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5)。

  5.納稅人應于2014年12月申報期內將本條第1、2、3、4項所列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資料不完整、邏輯關系不符的,納稅人應補充、修改后重新報送。

  (二)所屬期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事項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2.成品油庫存報告表(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3.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4.成品油消費稅計算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5.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關于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促進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從2014年11月29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為保證稅率調整后納稅申報等工作平穩運行,制定本公告。

  二、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后納稅申報安排

  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變化涉及納稅申報表、稅收征管系統等一系列調整工作。由于目前已臨近納稅申報期,為便于納稅人順利辦理相關涉稅事項,《公告》對所屬期為2014年11月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做出了過渡性安排,即:納稅人以調整前稅率填報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11月1日至28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以調整后稅率填報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11月29日至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并以上述兩個時段的納稅申報表為基礎,通過《成品油消費稅計算表》匯總填報2014年11月全月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所有申報表及附列資料均以紙質形式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事項將另行公布。

  三、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后稅款抵扣管理

  納稅人在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前和調整后外購應稅油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對不同時段購進的應稅油品,按不同稅率計算可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為統一政策執行尺度,《公告》明確以外購應稅油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為抵扣憑證,并以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依據,確定計算可抵扣稅款,即:外購應稅油品取得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調整前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抵扣;外購應稅油品取得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調整后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抵扣。同時,《公告》進一步強調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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