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3-12-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規范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秩序,國家工商總局組織起草了《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4年12月8日之前將書面意見以信函、傳真或Email的形式反饋。
聯系人:黃曉軍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八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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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10-68026385
傳真:010-68026385
附件:《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家工商總局
2014年11月25日
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以下簡稱網絡集中促銷),是指在特定時間內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組織網絡集中促銷實施者在同一網絡交易平臺內,通過提供優惠條件開展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營銷活動。
經營者以折扣銷售、限時優惠等形式自行開展的日常網絡促銷活動,以及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的網絡促銷活動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是指組織網絡集中促銷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是指在網絡集中促銷中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已在交易平臺辦理實名登記的自然人。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取得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
第五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商業道德、行業慣例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的義務
第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核實。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應按照《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記錄、保存在促銷活動期間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
第七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促銷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促銷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經營服務,并予公示。
第八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在網站顯著位置,事先公示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的促銷期限、促銷方式和促銷規則等信息。
第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強制設定最低成交量或最低成交額、最低價或最高價、搭售或捆綁銷售等條件,限制、排斥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
第十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依據可以查驗的統計結果公布網絡集中促銷的成交量、成交額,不得對成交量、成交額進行夸大宣傳的虛假表示,不得為或協助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
第十一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同為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不得排斥其他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
第三章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二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應當在網店頁面顯著位置公示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的期限、規則和方式,并將促銷范圍內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質量標準、使用時限、使用條件、配送方式、配送價格、配送時限、促銷規則的限制條件、促銷范圍外的商品或服務等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廣告、宣傳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對商品和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四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不得虛標促銷商品或服務的價格。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網絡集中促銷前提高商品或服務價格的,應當在網絡集中促銷信息公示中向消費者說明。
禁止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進行促銷活動:
(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二)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一頁面使用兩種標價,以低價格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明確標示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卻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四)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五)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六)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第十五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的商品或服務銷售完畢后,應在促銷頁面、購買頁面及時告知消費者。
因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原因導致交易未達成的,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第十七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銷售、附贈的商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得銷售、附贈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銷降低商品質量,不得虛構附贈商品的數量和質量。
網絡集中促銷中附贈的商品,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八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贈送消費積分的,應將消費積分的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告知消費者。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單方改變消費積分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的,應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發放優惠券的,應標明優惠券的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單方改變優惠券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的,應告知消費者。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二十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開展有獎促銷的,應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并公示可查驗的抽獎方法,不得虛構獎品數量和質量,不得進行虛假抽獎或操縱抽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適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規定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五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適用《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七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查處外,應當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有下列涉及企業和公眾利益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進行行政指導提示,要求其對相關經營者從嚴進行準入審查。
(一)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因從事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曾被行政執法機關責成第三方網絡運營服務商關閉網站、停止為其提供服務,或者責成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關閉其網店的。
(二)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為自然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假冒商品的;
(三)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涉嫌從事違法經營行為且行政執法機關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