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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滬國稅稽[2014]9號
頒發日期:2013-11-27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市局機關相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4]12號)精神,切實轉變稅務機關職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減輕納稅人負擔,解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多頭執法”、“重復檢查”的問題,現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規范本市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建立工作協調小組,統籌進戶執法工作

  (一)市局成立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對本市所有進戶執法事項實行統籌安排、統一管理。市局協調小組組長和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莊曉玖

  副組長:曹暉

  成員: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企業所得稅處、國際稅務管理處(個人所得稅處)、財產和行為稅處、納稅服務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稽查處、督察內審處負責人等。

  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稽查處,具體負責稅務機關進戶執法統籌管理事項。辦公室主任陸友清。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應按照上述要求成立相應的協調小組,負責本單位進戶執法工作的統籌管理事項。

  各直屬稽查局與對應的稅務分局應建立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聯動機制,協調管理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具體聯動協調應由直屬稽查局負責發起,與對應稅務分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季至少通報一次進戶執法情況,核對和協調稅務機關進戶執法納稅人名冊。遇有爭議的應報送市局協調小組決定。

  (二)市局協調小組負責以下事項:

  1.負責制定本市稅務機關進戶執法操作辦法和審批程序;

  2.負責協調對本市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的管理和統籌安排;

  3.負責對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情況的通報。

  (三)市局和分局各部門凡制定涉及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的文件和工作安排,應分別報送本級協調小組,由協調小組統籌安排,盡可能合并進戶執法事項,統一實施、結果共享。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工作要求,清理現有的進戶執法項目,各稅務分局、稽查局不得增加新的進戶執法項目。

  二、稅務機關進戶執法統籌管理的事項

  (一)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施實地核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務審計、日常檢查等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能不進戶的,或者可進可不進的,均不進戶。

  在同一年度內,除涉及稅收違法案件檢查和特殊調查事項外,對同一納稅人不得重復開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稅務審計;對同一納稅人實施實地核查、日常檢查時,同一事項原則上不得重復進戶。

  (二)稅務機關各部門開展工作首先利用稅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進行查詢、核實、分析,盡量減少進戶執法次數。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審批、減免稅調查、稅源調查等事項,可要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特殊情況需要進戶的,應履行審批手續。

  三、規范進戶執法遵循的原則

  (一)歸口受理。市區兩級協調小組統一受理進戶執法事項。

  (二)統一流程。市區兩級協調小組按照統一表式受理進戶執法事項,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批、處理。

  (三)程序規范。本市各級稅務機關進戶執法遵循區級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服從市級,市級進戶執法事項服從總局級的原則,同級稅務機關確定的進戶執法事項一般以時間優先為原則。

  四、進戶執法事項的審批及處理程序

  (一)受理

  1.市局協調小組主要受理稅務總局、市局風控中心及各業務處室提請的進戶執法事項(納稅人)。各主管稅務機關協調小組受理轄區內進戶執法事項(納稅人)。

  2.受理范圍

  (1)同一年度內需要重復對同一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

  (2)對同一納稅人同一事項需要重復進戶實施日常檢查、實地核查;

  (3)稅務機關進戶對納稅人進行信息采集、行政審批、減免稅調查、稅源調查等事項。

  (二)審批處理。

  1.各級稅務機關受理進戶執法事項前,應先由提請稅務機關填寫《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審批表》(附表一),注明執法事項、執法的依據、理由及相關的執法人員。

  2、對同一納稅人或者同一事項已有部門計劃進戶執法或正在實施的,審批部門在審閱后,應填寫《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轉辦(移送)表》(附表二),注明轉辦(移送)的原因和審批意見。

  (三)交辦、移送處理。經審批后的執法事項應及時向承辦稅務機關移交或者轉辦。相關承辦稅務機關在收到《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移送(轉辦)表》后,應在規定的時間(沒有統一規定時間的應由審批部門在審批意見欄內注明)內進戶執法。

  (四)結果反饋。承辦稅務機關在進戶執法后,應填制《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執行情況反饋表》(附表三),將進戶執法情況反饋給提請稅務機關和移送部門。

  (五)審批部門與權限。

  1.各稅務分局、稽查局受理的進戶執法事項,應由協調小組初審,報局領導審批。

  2.下列進戶執法事項應報送市局協調小組審批:

  (1)對同一納稅人在同一年度內超過兩次以上(不含兩次)進戶進行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的,或者對同一納稅人同一事項兩次以上(不含兩次)重復進戶實施日常檢查、實地核查的;

  (2)直屬稽查局與稅務分局遇到協調中存在爭議的進戶執法事項;

  (3)對市局級以上的重點稅源企業、同一年度內重復進行稅務檢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的或者對同一納稅人同一事項重復進行日常檢查、實地核查的。

  五、建立進戶執法信息共享平臺

  市局將在征管信息中統一建立進戶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平臺由市局征管科技處、數據運維中心組織構建,并制定相應的數據集中及共享管理辦法。2014年10月份由市局協調小組提出業務需求,開始進行系統設計、軟件開發,2014年12月份正式實施。

  六、分析與統計

  各級稅務機關對規范進戶執法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總結評價,做好臺賬管理,按月統計進戶執法情況,逐級填制匯總《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情況統計表》。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于次月5日前將進戶執法工作情況及統計表上報市局協調小組辦公室(稽查處)。對具體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局協調小組辦公室。

  七、相關措施

  (一)制定年度進戶執法事項計劃。各級稅務機關應在每年初制定當年進戶執法事項計劃,擬定進戶執法事項、執法部門、執法對象清冊,報經同級協調小組備案后組織實施。年中根據規定補充制定的進戶執法事項應在當月補充報送。協調小組負責信息比對,防止重復進戶執法。

  (二)對當年進戶執法清冊已列入進戶執法的納稅人,同級協調小組比對后,對當年已結案或者已進行過進戶執法的不再安排新的進戶執法事項;正在進行進戶執法的,或者已列入當年進戶執法事項計劃的,按照規定進行合并和移送。

  附件:

  1.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審批表(一)

  2.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轉辦(移送)表(二)

  3.稅務機關進戶執法事項執行情況反饋表(三)

  4.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情況統計表(四)

  5.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臺賬(五)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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