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9號頒發日期:2013-11-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經研究,就明確企業出口新造集裝箱退(免)稅問題,現公告如下:
一、企業出口給外商的新造集裝箱,交付到境內指定堆場,并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準予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適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21日
修正: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集裝箱有關退(免)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集裝箱有關退(免)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生產企業出口的新造集裝箱,交付到指定堆場并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符合其他退(免)規定的,準予辦理退稅。隨著 企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部分外貿企業也通過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裝箱,為公平稅負,進一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出口新造集裝箱 的退(免)稅規定,發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企業出口給外商的新造集裝箱,如果交付地點在我國境內的指定堆場,并且取得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符合辦理出口退(免)稅規定的,可以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三、公告執行時間
2014年及以后年度按上述方式出口給外商的新造集裝箱,適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