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閩工商函[2014]133號頒發日期:2013-10-28
地 區:福建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省衛計委:
近日上海華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新加坡國際醫療產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等投資者向我局申請核準“福建新安國際醫院有限公司”名稱,并提交了《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同意設置福建新安國際醫院的函》(閩衛醫政函〔2014〕276號)。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命名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6〕433號),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命名,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醫療機構申請的名稱涉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如“××國際醫院”、“中×醫院”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醫療機構的設置或命名具有中國政府(衛生部)與其他國家政府(衛生部)友好合作協議或技術合作協議背景;二、醫療機構的設置或命名具有中國政府(衛生部)同意與國際組織友好合作或技術合作項目背景;三、醫療機構的設置或命名具有中國政府(衛生部)指定的國際多邊或雙邊診療服務業務項目背景;四、具有歷史沿革的習慣名稱。鑒此,“福建新安國際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機構命名是否應報經國家衛計委審批,請予函復。
聯系人:潘曉峰 電話:0591-8771620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