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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14年廣東省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粵商務服字[2014]6號
頒發日期:2013-09-14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不含深圳),財政省直管縣(市)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省屬有關企業集團、中央駐穗有關企業:

  為促進我省服務貿易發展,引導和支持服務貿易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自主創新,提升國際競爭力,根據《廣東省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外〔2014〕79號),現就2014年度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

  (一)依法在廣東省(不含深圳)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二)從事服務貿易相關商業活動。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納稅和會計信用良好。

  二、資助范圍

  (一)技術貿易。

  1.對2013年度企業技術出口以貼息方式給予支持。

  2.對2013年度企業軟件出口以貼息方式給予支持。

  3.軟件出口企業2013年在境外建立研發中心的,給予一次性資助。

  4.對軟件檢測服務平臺的建設,給予一次性資助。

  (二)文化貿易。

  1.對入選2013-2014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目錄的,給予一次性資助。

  2.對我省文化出口企業2013年度開展境外商標注冊、產品國際認證、境外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等費用給予適當資助。

  3.對2013年度我省文化企業出口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投入的翻譯費、外語配音費等費用給予適當資助。

  (三)中醫藥服務貿易。

  1.對納入國家首批中醫藥服務貿易先行先試骨干企業(機構)建設名錄的,給予一次性資助。

  2.對我省中醫藥企業2013年度開展境外商標注冊、產品國際認證、境外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等費用給予適當資助。

  (四)國際資質認證。

  支持軟件等服務貿易重點領域的出口企業2013年度獲取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以及認證的系列維護、升級等。扶持的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務管理(ISO20000)、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等。一個企業同時獲得多個認證的只扶持一個。

  省商務廳與省財政廳將視全省申報情況,在年度可用的專項資金總額內確定上述四項支持內容的具體標準和上限。

  (五)服務貿易促進活動。

  1.對省商務廳組織的境外服務貿易領域展覽會、貿易推介活動的場地費、會務費、承辦費以及因統一特裝發生的特裝費給予全額資助。

  2.對省商務廳組織并委托承辦的第二屆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第三屆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第十二屆中國國際軟件和信息服務交易會的攤位費、因統一特裝發生的特裝費、承辦費給予全額資助。

  3.對省商務廳組織的服務貿易人才對接活動的承辦費給予全額資助。

  (六)開展服務貿易統計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七)公共服務項目。

  對省商務廳組織或經其批準組織的服務貿易國內外市場開拓、調研、交流等服務貿易公共服務活動、委托中介機構審核國家及省級各類貼息及資金獎勵申報材料以及服務貿易各類認定評審等項目給予支持。由省商務廳編制預算,省財政廳核定后撥付。

  以上各項目,已獲省財政同類資金扶持的,不予重復資助。

  三、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凡申請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廣東省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1);

  2.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具體項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據申請資助項目的不同,企業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技術出口、軟件出口貼息。

  (1)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數據表或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

  (2)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復印件)(收匯憑證以非美元計價幣種的,應將出口額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匯率);

  (3)涉外收入申報單(復印件);

  (4)涉及專利權轉讓的單位需提供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復印件)。

  2.軟件出口企業建立境外研發中心。

  (1)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復印件);

  (2)境外研發中心的商業登記證書及中文譯本(復印件);

  (3)相關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3.軟件檢測服務平臺建設。

  (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須包括平臺的功能說明、與出口業務的關聯以及部分出口客戶名單);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國家或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服務平臺相關文件(復印件);

  (4)相關國際認證或國際資質證明材料及其中文譯本(復印件);

  (5)檢測服務合同(復印件);

  (6)服務費用收入單據(復印件);

  (7)檢測服務對象和檢測內容與進出口業務的關聯證明資料(復印件);

  (8)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文化貿易(第2、3項)

  (1)相關合同及中文譯本(復印件);

  (2)相關證書及中文譯本(復印件);

  (3)繳費憑證及發票(復印件)。

  5.中醫藥服務貿易(第2項)

  (1)相關合同及中文譯本(復印件);

  (2)相關證書及中文譯本(復印件);

  (3)繳費憑證及發票(復印件)。

  6.國際資質認證。

  (1)相關資質認證證書及中文譯本(復印件);

  (2)繳費憑證及發票(復印件)。

  7.服務貿易促進活動的攤位費、特裝費、承辦費等。

  (1)相關合同;

  (2)發票憑證。

  以上各項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

  8.省商務廳負責組織開展的貿易促進活動及項目評審等,應提供相關經費預算及費用憑證。

  四、申報程序

  (一)專項資金的申報原則上按照屬地申報,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逐級報送至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順德區、財政省直管縣由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通過管理平臺直接向省商務廳、財政廳申報。

  (二)歸口省屬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管理的企業的申報,由省屬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初審匯總后,通過平臺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申請;其他省屬和中央駐穗企業通過平臺直接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申請。

  (三)各地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含財政直管縣)、生產經營公司或企業集團于2014年8月18日前將申報材料(一式2份)和《2014年廣東省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的紙質文件及電子版報省商務廳(服務貿易與商貿服務業處)和省財政廳(外經金融處)。逾期不予受理。

  五、審核與撥付

  (一)資金審核。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符合申報條件企業(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第三方中介機構8月25日前將評審結果擬送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明細分配計劃,報省財政廳審定。

  (二)資金撥付。經省財政廳審核后,省商務廳在管理平臺上公示。如公示無異議,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將資金明細分配計劃聯合報省政府審批。審批后,省財政廳按財政預算級次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各地財政部門收到資金后,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有關企業(單位)。

  六、監督和檢查

  (一)各單位收到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并自覺接受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資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資金,對違反規定的,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將全額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報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三)省商務廳按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價,省財政廳視情況實施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本通知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2014廣東省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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