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頒發日期:2013-08-21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營業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現將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政策公告如下: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含土地成交價、土地出讓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納稅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此前未按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計算已繳納營業稅的事項,不再進行調整,未處理事項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