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頒發日期:2013-08-16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下列情形納稅人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減免其當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1.企業(不含微型企業)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或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個人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萬元(含本數);
2.當季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上季度銷售(營業)收入額15%(含本數);或當年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額5%(含本數)。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不包括企業閑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開發建設期間發生的虧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減免其當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1.截止當年度(含當年度)企業已連續3年發生虧損(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虧損額為準),且當年度企業(不含微型企業)虧損額超過200萬元(含本數)或微型企業虧損額超過30萬元(含本數),且當年度虧損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含本數);
2.企業當年度虧損額超過1500萬元(含本數,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虧損額為準)。
(三)對因批準關閉、重組改制等原因停產、停業一年以上的國有企業,免征其停產、停業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利用土地、房產對外出租的,不論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稅。
(四)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稅務局準予困難減免稅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不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包括國家、省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或淘汰的產業)的;
(二)近3年內有偷、逃、抗、騙稅行為的;
(三)提供虛假的減免稅申請資料的。
三、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書面困難減免稅申請。申請期限為符合減免稅條件之日起至減免稅所屬年度次年5月31日止。
四、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到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和先行實驗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時限為30個工作日。
五、對本公告第一條(一)、(二)項因重大損失、嚴重虧損批準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發生的損失及虧損總額。
六、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須提交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土地權屬證明、經辦人身份證件,或代辦人(單位)身份證件及委托書。同時根據不同申請情況,提供相應的資料。
(一)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申請困難減免稅的,須提供:
1.財務報表。企業當季財產損失符合減免條件的,提供上季度財務報表;當年度財產損失符合減免條件的,提供當年度財務報表。個人僅提供個人收入報告或證明。
2.重大損失證明資料。納稅人應當提供證明自身遭受重大損失的內部證據或外部證據。內部證據包括:損失資產的相關賬簿、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和相關說明;企業內部技術或質監部門出具的損失認定證明資料;清理或處置損失資產的會計處理憑證等。外部證據包括:保險公司理賠證明資料、專業鑒證機構(如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等)出具的鑒證或認定資料、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損失認定資料等。
(二)因發生嚴重虧損申請困難減免稅的,須提供連續三個年度(以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為最后一個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年度財務報表、年度匯算清繳報告或結論資料(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虧損額超過1500萬元的,僅提供當年度報表或資料);
(三)國有企業因停產、停業申請困難減免稅的,須提供相關部門有關關閉、重組改制的批準文件以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停產、停業書面證明(包括停產原因、停產起始時間、土地、房產目前的使用狀態等內容)。
(四)因其他原因申請困難減免稅的,須提供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稅務局的批準性文件。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逗D鲜〉胤蕉悇站株P于報送省地稅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函》(瓊地稅函〔2011〕570號)第一條(七)項、《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報送辦事指南的函》(瓊地稅函〔2011〕40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3.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