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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7號
頒發日期:2013-08-10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管理,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12號公告》第二條第十八項所列原因(以下簡稱特定客觀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初審、逐級上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復審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的情形。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特定客觀原因以外的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仍應按照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二、主管稅務機關須嚴格依據《12號公告》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的執行時限受理延期申報申請,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按照《2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執行時限受理。

  三、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特定客觀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可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管理辦法》(見附件)的規定,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侗本┦袊叶悇站株P于出口退(免)稅逾期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3年第12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管理辦法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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